一、雇傭童工怎么處罰
1、雇傭童工的處罰是:
(1)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到1200元;
(2)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到600元;
(3)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到600元;
(4)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到1200元。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強迫勞動雇主如何處罰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的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童工是指未滿十六周歲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用人單位不得招聘童工,招聘童工參加工作的,屬于違法行為。若是招聘未成年人的,應當給予未成人特殊權利保護,不得安排未成人從事法律禁止的工作。
法律客觀:依照中國《勞動法》定義,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我國勞動法嚴禁企業招用16歲以下的童工。16歲以上又不滿18歲務工者為未成年工,但勞動法對企業招用未成年工有所限制,并規定企業對未成年工實行特定的保護措施。因此,未成年工不適合到那些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大、影響身體健康發育的企業打工。近年來,許多企業為了與國際接軌,紛紛拒絕招用未成年工。公司不應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義的童工。如果發現有兒童從事符合上述童工定義的工作,公司應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不應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義的童工。如果發現有兒童從事符合上述童工定義的工作,公司應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還應給這些兒童提供足夠支持以使之接受學校教育直到超過上述定義下兒童年齡為止。公司應該建立、記錄、維持國際勞工組織第146號建議條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廣針對兒童及符合當地義務教育法規年齡規定或正在就學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還應包括一些具體的方法來確保在上課時間杜絕使用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現象。另外這些兒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點與學校之間)、上課和工作所有時間加起來不超過十小時。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得將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險、不安全、不健康的環境中。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末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期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