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怎么算,基本工資崗位工資
職工病假工資最新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一)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二)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三)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小編根據勞動法總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1.計算系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系數確定后,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 病假工資=(計算基數×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2、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量,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3.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病假工資的保底和封頂標準 關于病假待遇,有兩點需要注意,也即病假工資的保底標準和封頂標準。 1.病假工資的保底標準——強制性標準 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相關規定,每月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病假工資的封頂標準——非強制性標準 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第五條之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三、病假工資待遇與因工負傷的停工留薪待遇不同 1.支付的待遇不同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因此,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用人單位需要按照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前原福利待遇,標準為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而按照法定標準計算出的病假工資標準,一般會低于原工資福利待遇。 2.支付的期間不同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也就是說,停工留薪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而員工的病假一般來說要根據病情,由醫生開具病假單,并由用人單位批準,時間上可長可短。 以上就是總結的相關內容,如果對本文章還有什么不能夠理解的,可以通過找律師進行咨詢指導,他們能夠直接的告訴你的答案。
勞動法病假期間工資怎么算
法律主觀:
病假工資需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確定,病假工資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80%即可。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59.職工患病或 非因工負傷 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勞動合同法 》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法律客觀: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6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2023病假工資怎么算的
病假工資的計算方式為: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除以21.75,得到的數值乘以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再乘以病假的天數即可以得到員工的病假工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一、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病假期間的工資計算方式為: 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系數確定后,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 1、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二、病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病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為: 1、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 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2、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3、原系全國勞動模范、省(部)級勞動模范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斗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4、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想要計算病假期間的工資,首先要確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以及計算系數。病假工資的發放標準,根據請假的期限和員工工齡的不同而有所差別,但無論怎么樣,病假工資都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這為員工在生病期間的生活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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