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雙薪是指第13個月 工資 ,是基本工資還是全額工資,或者還是獎金,完全要根據企業與員工的約定,或者企業薪酬福利政策的規定來確定。 從理論上來講雖然兩者都屬于勞動報酬的范圍,都屬于工資總額的范圍,但是兩者還是有明顯區別的。新實施的 個人所得稅 的規定中,也把 年終獎 和年底雙薪用不同的方法來納稅,可見這兩者是不同的。年終雙薪就是固定發放的工資,實際上就是工資,它的發放數額是(本人一個月的工資)確定的,發放的時間和方式(年度最后一個月隨12月份工資發放)也是確定的,不存在其他的發放方式和發放理由。年底雙薪已經脫離了獎金的性質,成為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和獎金有根本區別。 獎金即獎勵,是對員工的超額勞動和額外貢獻的獎勵。獎金是對員工超額勞動的報酬,年終獎金是對員工全年勞動的超額勞動報酬,一般是在對員工全年工作進行考核的基礎上,根據考核結果相應進行發放,其目的是對員工的全年工作進行考核。年底雙薪視為員工工資的一部分,屬于勞動者的工資組成,不是額外獎金。年底雙薪就是把勞動者每月收入的一部分,積攢下來放到年末來發。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 勞動合同 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法律客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不是。
兩者區別在于,“十三薪”更能體現激勵的公平性;年終獎更能體現績效考核的結果。
在無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兩者在計算基數上略有區別:年終獎在計算數額上,帶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而對于“十三薪”的計算基數來說,如果用人單位有明確規定,則按照規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傾向于按照勞動者當年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對于年中解除勞動合同而應當支付十三薪的,司法實踐中傾向于按照解除前勞動者12個月平均工資作為十三薪的計算基數。
與年終獎一樣,法律法規沒有對用人單位發放“十三薪”作出具體的規定,它屬于企業自主管理的范疇,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來考慮是否發放以及如何發放。
企業如果沒有明文規定,此前也沒有慣例,勞動者就不能強求單位必須發年底雙薪。而第十三個月工資的標準是基本工資還是全額工資或者還是獎金,完全要根據企業與員工的約定,或者企業薪酬福利政策的規定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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