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支付標準為什么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用人單位需要按月支付其工資。那么,工傷在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是什么?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工傷在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是什么 工傷在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發生工傷前在該單位上班有十二個月的,原工資標準根據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發生工傷前在該單位上班沒有十二個月的,原工資標準根據工作了幾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發生工傷前上班沒滿一個月的,原工資標準會根據合同寫的月工資計算。二、怎么確定停工留薪期 確定停工留薪期方法如下: 1. 由所在單位按照當地勞動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滿一年的以及發生爭議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2. 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3. 滿一年的以及發生爭議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三、工傷停工留薪期的待遇有哪些 勞動者在工傷停工留薪期有下列待遇:在此期間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工傷在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是什么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如何確定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根據其傷情和醫院出具的意見來確定,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則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狹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確定停工留薪期方法如下:
1、由所在單位按照當地勞動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滿一年的以及發生爭議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2、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3、滿一年的以及發生爭議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停工留薪期應結合工傷職工的傷情以及醫院出具的意見來確定,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待遇
法律主觀:
第一條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制定本辦法,加強和規范全省工傷職工的管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條工傷職工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事故受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停工接受工傷醫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的期限。停工留薪期應當連續計算。第三條工傷職工應當及時向所在單位提交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申請停工留薪。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第四條對多部位或者多組織器官受傷的,應當將相應停工留薪期的最長期限作為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傷部位的停工留薪期不得累計。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情節嚴重或者特殊的,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第五條因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并發癥的,可以根據協議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增加2個月。第六條受傷部位或者組織器官未列入《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者治療相對穩定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第七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情不穩定或者恢復,仍需治療的,應當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面申請,并提交醫療機構協議出具的休假證明。用人單位同意后,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持工傷認定決定、住院或門診病歷、相關檢查報告、醫療機構協議出具的休假證明、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書等。,并向市勞動能力評估委員會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勞動能力評估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停工留薪結論,影響勞動能力評估委員工的,并在30日內。勞動能力鑒定期間,因傷不能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于因病醫療期間的病假工資。自殘疾評估等級下個月起,按照《條例》和《試行辦法》的規定享受殘疾待遇。需要繼續治療的,必須有工傷協議醫療機構的休假證明,報銷工傷醫療費用,但不享受停工期待遇。用人單位應當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于因病醫療期間的病假工資。第十條工傷職工恢復工作后需要重新確定停工期的,按照本辦法執行。第十一條停工期確認費暫按照省物價、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企業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收取。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停工期延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確認費及相關檢查費用;停工期不需要延長的,由工傷職工個人承擔。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停職留薪的最新規定
工傷停職留薪的最新規定如下:
1、【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停工留薪期】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鑒定】職工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護理依賴等級鑒定,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有關(病歷)資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GB/T16180—2006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送達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并給職工頒發《職工傷殘證》;
4、【工傷待遇】按照傷殘等級到當地社會保險機構領取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停工留薪期認定: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實踐中認定停工留薪期可以根據醫院傷情診斷意見和醫囑來認定,若沒有醫囑證明的,可以參考傷殘等級認定;
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規定的工傷期間停止留薪的標準是,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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