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失誤造成損失勞動法賠償規(guī)定
法律主觀:
1、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勞動者因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2、《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 最低工資標準 ,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客觀: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公司損失員工要承擔多少
公司損失員工要承擔多少,視情況而定:
1、經濟損失在50-1000元以下的,直接責任人按100%進行賠償;
2、經濟損失在1000-2000元及以下的,直接責任人按80%進行賠償;
3、經濟損失在2000-5000元的,直接責任人按30%進行賠償;
4、經濟損失超過5000元的,直接責任人按5-20%賠償。
勞動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三點:
1、有違法行為或者違約行為,即存在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或者競業(yè)限制的行為;
2、損害事實,即勞動者的違法或者違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3、損害事實與違法或者違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即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或者競業(yè)限制的行為和用人單位的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三者缺一不可。
綜上所述, 具體確定勞動者賠償額度及比例時,要依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根據過錯的大小、損害的程度,參照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確定勞動者應賠償的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給公司造成損失賠償原則
一、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了怎么處理 1、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了那么可以要求員工按照實際損失數額賠償,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賠償損失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失誤造成公司損失要賠償嗎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tǒng)一標準;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最后,至于賠償方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采取協(xié)商的方式進行。如在職的可以約定,是一次性的賠償還是逐月按工資比例賠償。對于離職勞動者用人單位也可以要求一次性賠償或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咨詢專業(yè)律師。
員工賠償公司損失的規(guī)定
員工賠償公司損失的規(guī)定如下:
1、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
2、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賠償,具體標準不同??蓮膭趧诱弑救说墓べY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3、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單位可以代扣工資的情形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可以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可以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綜上所述,員工賠償公司損失標準是可以按合同中所約定的條款來進行確定,如果沒有約定的就可以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但前提也需要確定用人單位所存在的損失確實與員工有很大的關系。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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