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關于晚婚假的規定
2015年12月27日下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表示,當天下午剛剛表決通過的計生法修正法草案對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
此前的計生法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本次計生法修訂,將該條款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p>
根據現有《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夫婦,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夫婦,根據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浙江為15天(婚假3天 晚婚假12天)。
符合晚育年齡(女子24周歲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婦,可延長30天產假(女)。
2017年開始晚婚假取消:
按照修正案草案,從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晚婚假、晚育假。
一、2018年晚婚晚育假取消最新消息:衛計委確認晚婚假正式取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于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如果通過,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草案中明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并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 獨生子女父母 進行獎勵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草案通過,明年元旦起,晚婚晚育夫妻將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取消晚婚假延長生育假在明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同時,修改決定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 戶籍所在地 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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