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資標準及如何計算
法律主觀:
事業工勤人員工資標準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而定,一般由以下幾類組成:一、基本工資:1、崗位工資:體現工作人員所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分為:專業技術崗位(設13個等級)、管理崗位(設10個等級)和工勤技能崗位(設5個等級),每個崗位等級對應一個工資標準。2、薪級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資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設置65個薪級,工人設置40個薪級,每個薪級對應一個工資標準。二、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國家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進行總量調控和政策指導。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三、津貼補貼:1、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主要根據自然地理環境、社會發展等方面的差異,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員給予適當的補助。對艱苦邊遠地區根據發展變化情況,每5年評估調整一次。2、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對在苦、臟、累、險及其它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國家統一制訂特殊崗位津貼的項目、標準和實施范圍。
法律客觀: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十二條勞動者待崗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發給生活費。
沒上班崗位工資怎么算?
1月份實際上班天數2.5天,崗位工資要全全額發放嗎?通常情況下,崗位工資是按照具體崗位和工作內容的約定,以及員工的工作表現和實際出勤情況來確定的。如果員工沒有上班崗位,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其工資標準。
在您提到的情況下,如果員工1月份實際上班天數只有2.5天,那么該員工的崗位工資應該按照實際工作時間來計算。一般來說,如果是按照月計算工資,則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實際崗位工資 = 崗位工資 / 月份天數 × 實際工作天數
因此,如果員工的崗位工資為X元,1月份共計31天,實際上班天數為2.5天,則該員工實際可以獲得的崗位工資為:
實際崗位工資 = X / 31 × 2.5 = X / 12.4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計算方法和工資標準可能會因公司和地區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建議您在公司相關人員的幫助下確定具體的工資標準。
崗位工資是什么意思、怎么算
是指以崗位權利、責任、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勞動技能、重要性、安全系數等評價要素確定的崗位系數為支付工資報酬的根據,工資多少以崗位為轉移崗位成為發放工資的唯一或主要標準的一種工資支付制度。崗位工資計算公式如下:SK×(1+N×Q;S崗位工資;K-職層工資基數;N-所在職層的職級數;Q-級差系數。
一、崗位工資是什么意思?
崗位工資是指以崗位權利、責任、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勞動技能、重要性(對產品關鍵度、質、量)、安全系數等評價要素確定的崗位系數為支付工資報酬的根據,工資多少以崗位為轉移,崗位成為發放工資的唯一或主要標準的一種工資支付制度。崗位工資制度是一種與現代企業制度相符合的薪酬管理辦法,具有較好的分配激勵作用。
二、崗位工資的優缺點
1、優點
(1)薪酬分配相對公平。崗位工資制是建立在規范的工作分析基礎之上,通過崗位評價確定各崗位價值,確保薪酬分配的內部公平;通過對關鍵崗位進行針對性的市場調查,從而可以實現薪酬分配的外部公平。
(2)簡明易懂,可操作性強。崗位工資制明確了各崗位的工資數額,使員工易于理解并接受,能夠增加薪酬的透明度;崗位工資制操作簡便,易于維護。
(3)易于考核。因為崗位職責明確、責權匹配,因而對員工的績效考核易于推進和取得成效。
(4)成本可控并且較低。因為崗位工資標準明確,崗位編制確定,因此測算崗位工資比較準確、容易,另外由于沒有對超過崗位要求的能力給予報酬,因此工資成本相對較低。
崗位工資制的實行需要企業具備一定的管理基礎:第一,能將公司崗位劃分為合適的序列和層級,能明晰各崗位的責權匹配,同時對各崗位的任職資格有明確的認定;第二,可以識別員工的能力素質,并將合適的人放在合適的崗位上,盡量減少“人才浪費”以及“拔苗助長”的現象。
2、崗位工資制也有以下不足之處:
(1)崗位工資制要求責權匹配,在某個特定崗位的員工,往往只關注自己崗位的工作,對自己職責范圍之外的工作通常漠不關心,這對團隊氛圍的養成是不利的。
(2)缺乏靈活性。由于崗位工資制對各崗位的工資數額都有明確規定,因此在操作上不夠靈活。
(3)使用范圍有一定限制。崗位工資制適用于大部分崗位工作,但對某些知識密集型崗位以及需要豐富經驗的崗位(諸如律師、設計師、咨詢顧問等),使用崗位工資制便存在一些問題。對于這類性質的工作,雖然崗位相同,但不同任職者創造的價值可能差別非常大,實行崗位工資制對薪酬的公平目標提出了挑戰。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目前廣東省的內部仲裁規定,員工不辭而別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必須承擔舉證責任)。故對不辭而別的員工,用人單位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但前提是要有員工千萬損失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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