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職工結婚可享受以下待遇:1、按法定婚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3、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一、婚假有多少天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職工結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法定婚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取消晚婚假獎勵,因此也是只有3天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間工資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三、全國各地婚假天數一覽表版
北京:婚假3天 晚婚假7天=10天(擬取消晚晚婚)
上海:婚假10天(已取消晚婚假)
天津: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重慶:婚假5天 晚婚假10工作日
安徽: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福建:婚假15天(已取消晚婚假)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河南:婚假3天 晚婚假18天=21天
廣東: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廣西: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湖北: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湖南:婚假3天 晚婚假12天=15天
貴州:婚假3天 晚婚假10天=13天
河北:婚假3天 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龍江:婚假3天 晚婚假15天=18天
由于目前我國已經取消了晚婚假,因而職工即使達到了晚婚的年齡,其實也不能再享受晚婚待遇了,所以在結婚需要請假的時候,就只能請婚假。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婚假最多是3天,當然職工若需要多請一些假也是允許的,但這個時候往往多請的假并不會按照婚假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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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陪產假25天
廣西出臺本地計生條例,除了明確指出廣西晚婚晚育假取消之外,還規定了陪產假增至25天。新《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產假五十日,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得扣減。
相關知識拓展:廣西晚婚假取消
按照以往規定,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婦,可在法定3天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天數,各地晚婚假天數從7天到近30天不等。但新修訂的計生法中取消了相關鼓勵晚婚的條款。隨后多地也相繼取消了晚婚假。
晚婚假——6省份已修法取消
按照以往規定,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婦,可在法定3天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天數,各地晚婚假天數從7天到近30天不等。但新修訂的計生法中取消了相關鼓勵晚婚的條款。隨后多地也相繼取消了晚婚假。
去年底,廣東省率先通過了《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其中明確取消晚婚假。隨后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廣西這五個省份的新計生條例也相繼出爐,并都明確了不再保留晚婚假。
除了上述6個地區,早前,北京、上海兩市的衛計委也均明確表態稱,從今年起將取消晚婚假。目前,這兩地正在醞釀新的計生條例。
此外,吉林方面也正就《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其中“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一條被刪除。山東省也擬取消原有的14天晚婚假。
不過目前多數省份的新計生條例尚未出爐,不少地區仍在按照現行計生條例落實晚婚假,例如,黑龍江、福建、重慶等地表態稱晚婚假依舊可休。
廣西壯族自治區陪產假國家規定2016
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新的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于1月15日起施行。
在《條例》中得到明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產假5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25日。休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得扣減。
調整后,原《條例》規定的晚婚假、晚育假、獨生子女母親產假取消,總數為98天基本產假加上50天獎勵假,一共148天。
值得注意的是,凡是符合法律法規再生育的,不管是第一胎、第二胎,都可以享受到同樣的產假、陪產假待遇。
廣西計劃生育條例修訂,晚婚假取消產假增加50天
焦點1:取消晚婚假產假增加50天
取消12天的晚婚假期,成為很多市民的吐槽點,如何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成為各地政策修改落地的焦點。
修改后的《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產假50日,男方護理假25日。
需要說明的是,取消了晚婚晚育假的原因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男女初婚年齡約為25歲,初次生育年齡則約為26歲,針對這種新的生育行為的情況,國家不再鼓勵晚婚晚育,因為年紀太大,對于母嬰的安全及產婦的身體健康等都不利。
與原《條例》相比,女方的產假增加到148天,這其中尚未包含工休假等其他福利;男方的護理假增加到25天。休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得扣減。
修改后的《條例》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無論是一孩還是兩孩,甚至是符合規定的再生育情形,都可以享受生育假的相關獎勵,以及其他相關的社會福利。
焦點2:再婚再生育分幾種情況處理
“全面兩孩”是普惠制規定。據了解,有些特殊家庭,如再婚家庭,除兩孩外,對再生育有比較特殊的需要。修改后的《條例》對再婚生育的條件作出明確的規定,如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生育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這意味著,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再婚夫妻,都可以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再婚夫妻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所謂自主安排就是不需要審批可生育,像這類自主安排情況還包括: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兩個子女。
提醒注意的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新修改的條例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而不是“兩胎”子女,所以,如果第一胎生育了雙胞胎或者多胞胎,就不再符合自主安排生育的條件。
焦點3:“老人老辦法”繼續享受扶助
修改后的《條例》對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扶助政策也有細微的調整。修改后的《條例》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的家庭,繼續享受包括獨生子女獎勵、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等在內的各項原有獎勵扶助政策。
同時,規定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對自愿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優待政策。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第二個子女或者收養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獨生子女待遇,注銷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已享受的獎勵和獨生子女保健費等不予收回。
焦點4:審批權下放簡化辦事流程
實際上,盡管放開“全面兩孩”,仍然需要辦理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
修改后的《條例》從方便群眾、鼓勵合法生育出發,對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手續簡政放權,將再生育審批的權限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其次,簡化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需要提交的材料,只需要提供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和其他相關證件(如死亡證明,病殘兒鑒定書、傷殘鑒定書等)即可辦理。還簡化優化辦事流程,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不再需要公示,進一步方便了群眾辦事。
同時,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的時間由原來的分娩前擴大為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個月內,地點由女方戶籍所在地修改為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由群眾自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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