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關于 工傷 停工留薪期 工資 怎么發的是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 加班工資 )計算其原工資標準;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甚至有些地方進一步規定“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停工留薪九問九答
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什么?
答: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二、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可以延長嗎?
答:工傷職工因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停工留薪期,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已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工傷職工,能否再享受帶薪年休假?
答:《工傷保險》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所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后,還可以申請年假。
四、達第三人侵權構成工傷的,誤工費與仔工留薪期工資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嗎?
答:無論侵權人是否賠償都不影響工傷認定和工傷待遇賠償,勞動者可以要求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屬于醫療費,所以勞動者可以獲得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的雙重賠償。
五、停工留薪期工資什么時間發放?
答:在停工留薪期內,停工留薪工資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單位也不得拒絕支付其工資。
六、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不工作,單位可以拒絕支付其工資嗎?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因此,即使職工不工作,單位也不得拒絕支付其工資。
七、職工與用人單位關于停工留薪期待遇發生爭議怎么辦?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職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把職工一丟了之。
九、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不上班,用人單位能否按曠工處理?
答:首先,用人單位應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是否真的已經屆滿,是否存在延長或重新起算停工留薪期的情形。
其次,如果工傷職工不存在以上情形且停工留薪期已經屆滿,則用人單位應通知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需要注意的是,職工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將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最后,配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是工傷職工的權利,也是義務。停工留薪期屆滿,工傷職工拒絕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其勞動能力是否喪失或者部分喪失無法確定,不屬于用人單位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按曠工處理。
第一條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制定本辦法,加強和規范全省工傷職工的管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條工傷職工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事故受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停工接受工傷醫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的期限。停工留薪期應當連續計算。第三條工傷職工應當及時向所在單位提交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申請停工留薪。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第四條對多部位或者多組織器官受傷的,應當將相應停工留薪期的最長期限作為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傷部位的停工留薪期不得累計。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情節嚴重或者特殊的,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第五條因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并發癥的,可以根據協議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增加2個月。第六條受傷部位或者組織器官未列入《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者治療相對穩定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第七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情不穩定或者恢復,仍需治療的,應當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面申請,并提交醫療機構協議出具的休假證明。用人單位同意后,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持工傷認定決定、住院或門診病歷、相關檢查報告、醫療機構協議出具的休假證明、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書等。,并向市勞動能力評估委員會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勞動能力評估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停工留薪結論,影響勞動能力評估委員工的,并在30日內。勞動能力鑒定期間,因傷不能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于因病醫療期間的病假工資。自殘疾評估等級下個月起,按照《條例》和《試行辦法》的規定享受殘疾待遇。需要繼續治療的,必須有工傷協議醫療機構的休假證明,報銷工傷醫療費用,但不享受停工期待遇。用人單位應當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于因病醫療期間的病假工資。第十條工傷職工恢復工作后需要重新確定停工期的,按照本辦法執行。第十一條停工期確認費暫按照省物價、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企業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收取。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停工期延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確認費及相關檢查費用;停工期不需要延長的,由工傷職工個人承擔。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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