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的職工福利待遇有哪些
法律主觀:
國家規定福利待遇一般指基本月薪,社會保險,其他保險和休假制度。其他的福利待遇是公司給的,不是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障中的福利待遇包括什么基本月薪——是對員工基本價值、工作表現及貢獻的認同。綜合補貼——對員工生活方面基本需要的現金支持。年終獎金——農歷新年之前發放,使員工過一個富足的新年。銷售獎金——市場人員在完成銷售任務后的獎勵。獎勵計劃——給予對公司具有突出貢獻的員工的獎勵。醫療保險——參加社會統籌福利保險及大病保險。退休金計劃——積極參加社會養老統籌計劃,為員工提供晚年生活保障。其他保險——包括人壽保險、 人身意外保險 、出差意外保險等多種項目,關心員工的每時每刻的安全。休假制度——鼓勵員工在工作之余充分休息,在法定假日之外,還有帶薪年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企業的員工在計算自己的年收入時,僅關注一年從工資卡上拿了多少現金,年底有多少獎金。當企業的福利開支“費力不討好”時,可能錯不在員工。到了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進行“福利盤點”的時候了。應該看看看看我們都有哪些福利項目,費用分別是多少,是不是要改變福利的“價值和作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員工福利補貼有哪些
常見的員工福利補貼:
1、餐費補貼:單位給員工發放餐費補貼,可以是每天發放一定金額的餐費補貼,也可以是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餐飲服務;
2、交通補貼:單位為員工提供通勤交通補貼,可以是發放現金補貼,也可以是提供公司專車、公交車等交通工具;
4、住房補貼:單位為員工提供住房補貼,可以是直接發放現金補貼,也可以是提供住房公租房、員工宿舍等住房資源;
5、通訊補貼:單位為員工提供通訊補貼,可以是發放話費補貼,也可以是提供公司電話、寬帶等通訊設施;
6、學習培訓補貼:單位為員工提供學習培訓補貼,可以是發放培訓津貼,也可以是提供員工參加內部或外部培訓、學習機會。7、節日福利補貼:單位為員工在重要節日提供福利補貼,如過年紅包、端午粽子、中秋月餅等;
7、健康保險補貼:單位為員工提供健康保險補貼,可以是購買商業保險,也可以是為員工報銷醫療費用。
員工福利補貼的申請流程可能因單位而異,但一般申請流程如下:
1、了解福利政策:員工需要了解單位的福利政策和補貼標準,了解自己有哪些福利補貼可以申請;
2、提交申請:員工需要向人力資源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包括申請表、相關證明文件等。不同的福利補貼可能需要提供不同的證明材料,例如餐費補貼需要提交餐飲發票、交通補貼需要提交交通費用證明等;
3、審核:人力資源部門會對員工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申請的合法性和符合性;
4、批準:經過審核后,單位會對符合條件的員工發放相應的福利補貼,例如發放餐費補貼、提供公司住房、發放通訊補貼等;
5、監督和評估:單位會對福利補貼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確保福利補貼的合理使用和員工的滿意度。
綜上所述,不同的單位在員工福利補貼方面提供的內容和標準可能不同,具體以企業實際情況為準。另外,員工福利補貼不同于社會保險和公積金等法定福利待遇,屬于單位自愿提供的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我國當前的法定職業福利包括
我國當前的法定職業福利包括:
1、福利津貼。一般以現金形式提供,是職工工資收入以外的收人。
2、福利設施。包括職工食堂、職工宿舍、托兒所、幼兒園、浴室、理發室、休息室等生活福利設施,以及文化室、俱樂部、職工圖書館、健身房、泳池、運動場、歌舞廳等文化、康樂設施和場所。
3、福利服務。福利服務內容相當廣泛,包括與上述各項設施相關的各項服務,也包括諸如接送上下班,接送女職工子弟上學,提供健康檢查等特別服務。
職業福利主要有以下特征:
1、強制性,社會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性實施的,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企業或用人單位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國家對無故遲繳或拒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要征收滯納金或者追究其法律責任。在各險種中,工傷保險的強制性特征最為明顯。
2、保障性,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失去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均可享受到國家所提供的各種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的保障范圍受經濟發展水平所限,在一定時期只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實施。例如,中國目前享受社會保險的主要是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及一部分民營企業雇員,以勞動者為主要保障對象。
3、互濟性社會保險是運用社會力量進行風險分攤和相互補償,保險分散風險的功能直接體現了它的互濟性。隨著覆蓋面的擴大,社會化程度的提高,社會保險的互濟性也越強。
4、差別性,社會保險具有福利性,但在享受保險待遇上也體現一定的差別性。當勞動者同樣出現年老、患病、死亡、失業、生育等風險時,由于個人的工齡、工資和繳納的保險費用不同,其享受的保險待遇也會有差別。
5、防范性,政府所征集的、企業和個人所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基金,是防范風險所用,是為了在勞動者遇到勞動風險時,有足夠的物質基礎來提供資助,防范性是社會保險的一個基本特征。社會保險的防范性是與投保人的權利、義務相聯系的,投保人的給付水平與投保金額直接相關,只是在一定條件下根據保障對象的情況進行統籌。
綜上所述,法定福利是政府要求企業為雇員提供的一系列保障計劃,由企業和雇員分別按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社會保障稅,其目的在于降低受了嚴重工傷或失業的工人陷入貧困的可能性,保障他們的被贍養人的生活,以及維持退休人員的收入水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家法定福利包括哪些內容
職工福利可以分為法定福利與補充福利。
法定福利亦稱基本福利,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必須發生的福利項目。
職工福利是企業為職工舉辦的集體福利以及建立的某些補助和補貼。
其目的在于保證職工身體健康,便利職工生產和生活,解決職工生活的特殊困難。
職工享受集體福利待遇的高低,并不取決于職工勞動的數量和質量,而是根據職工的實際需要與生活困難程度,以及社會勞動生產率和企業的經營成果來決定。
特點是:只要企業建立并存在,就有義務、有責任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福利項目和支付標準支付,不受企業所有制性質、經濟效益和支付能力的影響。
法定福利包括:
1、 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
2、法定節假日。
3、 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如婚喪假工資、探親假工資。
4、工資性津貼,包括上下班交通費補貼、洗理費、書報費等。
5、工資總額外補貼項目,如冬季取暖補貼。
補充福利是指在國家法定的基本福利之外,用人單位為了吸引人才或穩定員工而自行為員工提供的福利待遇。
比如工作餐、工作服、團體保險等。
這些福利的多少、標準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受企業經濟效益和支付能力的影響。
此類福利可以分以下兩種:
一是全員性福利。即全體員工都可以享受的福利,如工作餐、節日禮物、健康體檢等。
二是特殊群體福利。這是供特殊群體享用的福利,能享受這些待遇的人員通常是對企業做出特殊貢獻的技術專家、管理專家等企業核心人員,其福利項目可以包括住房、汽車等項目。
福利類型
1.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儲備性、社會性等特點。目前世界上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可分為三種類型,即投保資助型(也叫傳統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也稱公積金模式)和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
2.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我國過去稱待業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情況下,在法定期間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的類型包括國家強制性失業保險、非強制性失業保險、失業補助制度、綜合性失業保險制度等。
3.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是指國家立法規定并強制實施的、在人們生病或受傷后由國家或社會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即提供醫療服務或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具有與勞動者的關系最為密切、和其他人身保險相互交織、存在獨特的第三方付費制、享受待遇與繳費水平不是正相關等特點。
4.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或傷害賠償保險,是指依法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從2004年1月1日開始執行。工傷保險制度有三條實施原則,即無過失補償原則;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個人不繳費的原則。
5.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指婦女勞動者因懷孕、分娩而暫時中斷勞動時,獲得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對于保證生育女職工和嬰兒的身體健康,促進優生優育;實行生育保險是對婦女生育價值的認可;真正實現男女平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6.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的含義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推行的一項住房保障制度,它實質上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是歸屬職工個人所有的、專項用于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保障性資金。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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