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者可以放棄一定的休息權利自愿加班,用人單位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的義務,但公司要求的一般不屬于自愿加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律分析:公司員工自愿加班一般沒有加班費。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依法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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