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懷孕期間,女員工遇公司破產倒閉,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公司倒閉懷孕員工賠償包括三期內的生活費、產假工資及生育費用須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關閉孕婦賠償標準為:
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被解除勞動合同。如遇公司破產倒閉,勞動關系無法存續,用人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2、為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從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出發,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四條規定,公司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遇公司破產關閉,女職工生育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公司應當將其產假工資、生育醫療費用及有關福利待遇等計算至哺乳期滿(即孩子一周歲止),并在與孕婦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連同經濟補償金等一次性支付給孕婦女職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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