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工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婚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法律客觀:《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第三條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自理。
法律分析:休婚假期間工資照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享受婚假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勞動者結婚時,用人單位一般給予一至三天的帶薪假期。為了鼓勵晚婚晚育,對于晚婚的青年,有的地方除了國家規定的3天假期外,會另給10天左右的帶薪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法律分析:婚假是有工資發的,婚假工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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