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一、停工留薪期待遇如何?
第一、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第二、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四、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處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第五、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關于停工留薪期待遇,還需要注意以下五點:
1。職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前提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如果職工雖然發生了工傷,但傷勢并不嚴重,可以邊工作邊治療,并不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工傷職工不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
2。在停工留薪期內,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內容有三方面:
(1)工傷職工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工傷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工資是勞動者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以下收入不屬于工資,但應當屬于福利的范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助費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清涼飲料費用;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收入。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4。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是有期限的,是暫時的,工傷職工不能無限期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5。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期滿后仍需治療或因舊的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停工留薪期間工資怎么算
停工留薪期就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而原工資、福利、保險的待遇不變的期限,那么停工留薪期間工資是怎么算的呢?
停工留薪期間工資怎么算?
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甚至有些地方進一步規定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幾個月?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如果職工的傷情比較嚴重,或者情況比較特別的,需要經過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確定,符合延長規定的,可適當的延長該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但最多也不能超出12個月,也就是停工留薪24個月。
工傷職工在停工治療期間,可以享受全勤的工資待遇,但不包括績效和加班費,以上就是全部內容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一、 停工留薪期 的確定的 工資 標準是什么 “工資”是工資總額的簡稱,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包括 加班工資 、獎金、津貼和補貼、 加班 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對此,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原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 勞動合同 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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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福利的認定 “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中包括福利,福利不屬于工資范疇。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具體有:職工死亡 喪葬費 及撫恤費、醫療衛生費或公費 醫療費用 、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集體福利事業補貼、工會文教費、集體福利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以及洗理費等。” 三、停工留薪期工資計算辦法 “停工留薪期工資”應以職工發生 工傷 前一個月的工資為標準,還是應以職工發生工傷前一段期間內的平均月工資為標準?專業人士認為,如果勞動者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因每個月的工作狀態不同,計件工資部分會有浮動,故應分情況區別對待。如果職工發生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應參照《 工傷保險條例 》第64條“本人工資”的計算期限,即以發生工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如果職工發生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則應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所發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如果發生工傷前職工工作尚未滿1個月,也就是在尚未支付工資的情況下,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較為合理。 綜上所述,“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暫停工作和工資的時間長短。 一般認為應結合工傷中受傷工人的傷害和醫院發表的意見來確定。 一般來說,它不會超過12個月。 如果傷害嚴重或情況特殊,可由區級市級勞動力評估委員會延長,但延期不得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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