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死亡后 ,由企業經辦人員(個體從業人員死亡后由指定受益人或 法定繼承人 )攜帶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或殯葬部門的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費。 退休人員 死亡喪葬費 的標準 退休人員喪葬費為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個月數額。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標準為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數額。 1、職工(含 離退休人員 )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時,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2012年7月前月社會平均工資為3215元)發給喪葬補助費,其符合規定條件并經過認定的供養直系親屬按上一年本市10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一次性救濟費。 2、職工的直系親屬無經濟收入,其生活費用主要依靠職工供給,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列為該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 ①父(包括養父)、夫年滿60周歲或雖未滿60周歲但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②母(包括養母)、妻年滿50周歲或雖未滿50周歲但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③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8周歲或雖未滿18周歲但在校讀書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④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8周歲或雖已滿18周歲但在校讀書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后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應在申報死亡的同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供養直系親屬按月領取的救濟費。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定后,填寫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檔案,采集供養直系親屬的信息,從退休人員死亡的次月起,為供養的直系親屬發放按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遺屬救濟費現行標準是每月80元,城市還另加其他補貼。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退休人員喪葬費撫恤金的規定:參保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而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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