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有的人產假是六個月
為什么有的人產假是六個月。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這是每個女職工都應該有的,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以下了解為什么有的人產假是六個月。
為什么有的人產假是六個月1每個地方的標準不同,以政府出臺的文件為準。
惠安縣按照女職工相關規定來停產假,其產假的依據是2012年國務院令第61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即“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若難產可增加產假15天”,而且也有其他單位執行這個標準。
泉州市執行《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該《條例》由省人大常委會制訂通過,具有法律效力,全省各地都照此執行。該《條例》中有關產假部分,并沒有對女職工的身份提出要求,即不管是不是公務員,也不管是生一胎還是生二胎,都統一執行158天—180天的產假。
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要求上班的,提前結束了產假,向企業提供了正常勞動,應當得到正常工資,而這工資不因女職工享受了生育津貼而減少。即女職工按用人單位要求提前結束產假上班,可以生育津貼和雙倍工資兼得。
擴展資料
《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為什么有的人產假是六個月2一、國家規定新產假規定有多少天?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二、什么是產假延長呢?
產假延長就是在國家相關文件規定的98天休假期后,還想申請繼續休假的行為,稱為產假延長。第二種產假延長就是滿足規定的幾項特殊項目,例如難產、晚育等。目前,國家沒有具體針對第一種產假延長的相關規定。但是規定了產婦在休完假期后可以請哺乳假,哺乳假的時間大致為六個月。每個公司或者單位的產假延長情況要依據公司的情況而定。
三、關于產假的規定有哪些?
1、產假期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標準。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休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對于生育假期,國家勞動法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個地區對產假都有自己的補充規定。
2、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3、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范圍等問題更為詳細的解釋:
①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②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為什么有的人產假是六個月3一、晚婚晚育產假多少天
我國現在已經取消了有關晚婚晚育的規定,也就是說不管多少歲結婚生育都享受一樣的產假。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二、產假工資發放標準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產假期間一般不從單位領工資,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
(一)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二)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婦女從受孕到哺乳期間都享有國家所給予的福利待遇,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私自剝奪婦女的這些權利,無論是工資還是假期。若婦女在受孕期間沒有享受到應有的權利,則婦女有權向當地相關機構起訴其所在單位。當然,建議最好先做法律咨詢或是請求相關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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