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病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
根據《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在病假期間可以享受工資待遇。具體的工資發放標準如下:
1. 病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
職工因病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1) 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享受工資待遇的職工,其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類工作崗位職工的平均工資。
(2) 超過規定的醫療期,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職工協商,采取以下方式:
① 繼續支付工資;
② 與職工協商后,按照國家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支付失業保險金;
③ 與職工協商后,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生活補助金。
2. 醫療期的計算
醫療期是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機構接受診治的時間。醫療期的長度根據職工工齡和工傷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 工齡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醫療期為6個月;
(2) 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醫療期為12個月;
(3) 工齡滿20年的職工,醫療期為24個月。
對于工傷職工,醫療期的長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
3. 病假期間的社會保險待遇
在病假期間,職工可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包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職工在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及時支付社會保險費。
總之,職工在病假期間可以享受工資待遇和社會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職工支付工資,并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在實際操作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確保職工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病假怎么計算工資
法律主觀:
計算病假工資的具體方式: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約定計算,但約定的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沒有約定的,有工會的或者職工代表的,可按在集體合同中的約定來計算;沒有工會的,則按照當前的工資的70%計算,但也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
法律客觀:
病假工資如何計算第一、短期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連續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90%;(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40%;(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50%;(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資均指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的原則所確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第三、病假工資的計算公式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第四、病假天數的確定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計薪日概念,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馮單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單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統一的國家規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數。1、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滬勞保保發(2000)14號,企業支付職工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現行標準為每月508元)。2、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個人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3、病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關于病假待遇,有兩點需要注意,也即病假工資的保底標準和封頂標準。1.病假工資的保底標準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相關規定,每月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2.病假工資的封頂標準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1995]83號)第五條之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因此,打個比方,如果某員工的收入比較高,每月10000元,而按照法定標準計算出來的病假工資是6000元/月,高于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則可以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即每月發放2892元,而非6000元。
勞動法規定病假工資是多少
對我們來說,生病是難免的,只是在平時工作中,如果生病嚴重,肯定是得請病假的,那請病假會扣工資嗎,如果扣工資的話,又是按照什么標準扣呢,勞動法對病假工資也是怎樣規定的呢,現在就讓我來為大家介紹一下吧。
勞動法規定病假工資是多少 病假工資由用人單位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80%標準支付。病假與醫療期的問題,現在全國尚沒有統一的計算規則。以上海為例,1995年原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中明確,員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算: 1、員工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員工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3、員工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病假工資計算方式 1、對于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0.9天和67.4小時,可以照此折算出員工日平均工資。 2、對于事假工資,企業完全可以不支付。 3、職工請事假(含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照發工資的制度。企業根據職工的不同性質而實行不同的制度,企業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間不發工資;企業中的行政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不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請事假每個季度在兩個工作日以內的,照發工資,超過兩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工資。職工休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間和路程期間內,照發本人的標準工資。 綜上所述,請病假是要扣工資的,這是勞動法的明確規定,而對于具體是怎樣計算病假工資的,勞動法也有很詳細的規定,如果是請很短的病假,不用太在意這些,但如果病假時間長的話,一定要清楚明白這些問題。還有疑問的歡迎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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