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經理未 簽訂勞動合同 怎么賠償? 經理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高層管理人員對于公司,也是勞動者,同樣適用相關 勞動法 律 法規 。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服從公司的勞動規章制度,受公司管理,由公司發放 工資 ,雙方是存在 勞動關系 的,雙方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付出了勞動,應該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 的,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二倍工資。”總經理在某公司工作期間,屬該公司的員工,該公司有義務與總經理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該公司的此項義務,并不因是其公司總經理而不用承擔。 二、勞動 合同生效 時間是什么時候?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該條的規定秉承了《 合同法 》上關于民事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 但是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不同于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是實際用工發生之日起。 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實際意義在于,一旦勞動合同生效即對當事人雙方發生法律拘束力,雙方必須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提供給勞動者相應的工作,勞動者則可以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若勞動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則可以因此追究勞動者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總經理是一公司最高管理者,負責對公司進行全面管理,其付出勞動,也應該簽署一份勞動合同。公司不給簽訂的,要按照實發工資的兩倍賠償。超過一年還沒有簽合同的,雙方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總經理可以找董事會投訴,或者到 勞動監察 大隊舉報。
高管被辭退的補償金的標準是以月工資的標準,最多支付不能超過十二年。如果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是違反有關規定違法辭退員工的,就要雙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一、勞動合同法高管被辭退的補償規定是怎樣的? 這種情況要看公司給付的月工資標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的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如果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雙倍支付,還可以要求賠償相關的社保金。二、勞動合同的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試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請求賠償損害,那么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受到的損害就無法補救。 2、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恢復原狀,那么非違約方訂立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因相信合同能夠履行而作準備所支出的人力、物力,以及為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就得不到補償。 3、在協議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受了損失,如果獲利的一方不賠償對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損害,不符合公平原則。貨物發運前,承運人或托運人征得對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承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退還已收的運輸費用,并付給托運人已發生的貨物進港短途搬運費用;托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付給承運人已發生的港口費用和船舶待時費用。 4、在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如果債務人不承擔解除合同的賠償責任,他要么不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以彌補債權人的損失,要么自己獨享主張權利后而取得的利益,使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合同解除后,確因一方的過錯造成另一方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向受害方賠償損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應負的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理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是高管的話,給付補償金就有所區別,高管的月工資是當地人均月工資的三倍,就按三倍的工資支付,最多支付的期限不能超過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