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國《勞動法》定義,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叫做未成年工。法律有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十五)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十七)鍋爐司爐。
法律客觀:《 勞動法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未滿16周歲的兒童算童工。
童工是指未成年的兒童或少年工人。在中國,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法律嚴禁使用童工,某些特殊行業需要錄用未滿16周歲的少年工人時,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在工作時間、禁止從事有害健康工作等方面給予特殊保護。
在資本主義發展早期,童工被大量使用,給兒童帶來深重的災難。經過工人階級的長期斗爭,并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雇傭童工的現象才逐漸減少。各國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法律。
未成年工用工規定
未成年工有時也稱“青工”,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被個人或法人雇用或錄用從事一定強度及形式的勞動,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即為未成年工。未成年工不同于童工,未成年工的年齡有明確界定,即十六周歲至十八周歲之間。
未成年工是合法勞動者,其合法權益法律有明確規定,也受到法律的確實保護,未成年工嚴格說來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就業年齡的,以自己的合法勞動獲取生存必需的經濟收入的未成年人。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的勞動有:《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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