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產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如下: 一、產假,工資按照月平均標準發放。 產假98天,部分地區額外具有30天獎勵假。難產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1、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員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2、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員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 (1)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高于生育津貼,按照產假工資發放,生育津貼歸用人單位。 (2)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低于生育津貼,按照產假工資發放,生育津貼下發后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余部分歸用人單位。 二、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放。 經過醫師開據證明,員工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 三、產前假,工資按照八成發放。 懷孕7個月以上,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工資按照員工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80%發放。 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放,延長期間按照七成發放。 生育后,員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80%發放,延長期間按照70%發放。
法律客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休產假工資發放標準如下:
1、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2、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3、產假,生育津貼。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
按目前的法律規定,我國的所有女性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都享受產假待遇。
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
1、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2、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還有的地區對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中男職工的配偶,給予一次性津貼補助。
生育津貼補是必須要休完產假才申請,我國法律規定,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后,由本人或所在企業持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醫療費。在我國職工的生育津貼在產婦休完產假后的3個月內,最長不超過自分娩之日起的8個半月辦理。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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