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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弊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利弊)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07-05 18:53:56

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好處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是用來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各自應該履行的義務以及應當享有的權利的一種協(xié)議。勞動合同的訂立應該遵守相應的訂立原則,勞動合同已經簽訂勞動雙方就應當自覺遵守。那如果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有哪些好處。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yè)的利弊好處:1、企業(yè)留人的一種方式,表示企業(yè)對員工的忠誠度和能力的肯定。2、對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wěn)定的崗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于維護企業(yè)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弊端: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著企業(yè)在未來任何時間解除或終止合同,都面臨給予員工補償。2、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員工的流動性。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利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來說是一種保護,讓勞動者擁有更加穩(wěn)定的工作環(huán)境,所以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風險。所有的勞動者知道如下情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之間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關知識: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成立后只要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是允許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上就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好處的相關內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 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簽2年的壞處

勞動合同2年一簽利弊如下:      1、利在于合同期限短,試用期也就相應短,轉正時間比較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成本低,方便靈活選擇就業(yè)。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出現(xiàn)約定解除的情況時(無論是公司提出辭退還是自己提出辭職),用人單位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2、弊端在于簽訂合同期限短,到期之后,公司如果不續(xù)簽的話,那么自己就很快需要找其他的工作。      那么如果公司不簽勞動合同,該怎么賠償員工呢?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若勞動者在公司工作尚未滿一年,可以自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向公司申請支付雙倍工資,最多可以申請11個月的雙倍工資。 若勞動者在公司工作超過一年,公司沒有依法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則勞動者可以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后的每個月向公司申請雙倍工資。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兩年一簽利弊需要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分析,如果公司不簽勞動合同的話,那么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的,您了解了嗎?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無固定期限合同對員工的壞處

無固定期限合同對員工的壞處
無固定期限合同對員工的影響如下:
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著企業(yè)在未來任何時間解除或終止合同都需給予員工補償;
2、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員工的流動性;
3、員工失去了不斷跳槽增加工資的機會。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xiàn)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一旦出現(xiàn)了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
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五、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意愿續(xù)訂勞動合同且沒有以下情形的: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是什么

法律分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單位的風險:

1、在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想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就只能通過法定解除或約定解除了,并且企業(yè)或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合同時,都面臨給予員工補償。

2、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員工的流動性。

員工的風險:沒有壓力,個人會越來越沒有進取心。也失去了不斷跳槽增加工資的機會。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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