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通過工會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二)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由其責令用人單位來解決。
(三)有爭議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來解決。
(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1、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2、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因勞動報酬發生的爭議,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惡意欠薪找勞動監察部門。單位不按期或者不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拖欠勞動工資一般情況下屬于民事糾紛,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法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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