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在2019年1月1日修正案施行之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這意味著,提高起征點的減稅紅利有望率先落地。此次個稅改革主要有四大看點:1、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勞動性所得首次實行綜合征稅;2、個稅起征點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萬元);3、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4、優化調整稅率結構,擴大較低檔稅率級距。其實,我們最終領到手的工資和代通知金最終都是扣除了個稅之后的,正常情況下,這些都會體現在我們的工資條當中,銀行也是直接發放的扣除個稅后的所得。其實,內地勞動合同法當中并沒有代通知金這樣的法律詞匯,但是,有三種情況是公司要求離職可沒有提前通知的,要發放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法律分析:落實財稅改革總體方案,實行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管理制度,力爭全面完成營改增,研究推進資源稅、個人所得稅、環境保護稅等改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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