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失業補助金的申請條件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失業人員:
①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
②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間失業,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
③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間失業,繳納失業保險費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間新發生的參保失業人員,可在2022年6月30日前補申請,該期間應享受的失業補助金予以一次性補發。
發放標準
①失業保險金期滿的、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享受失業保險金的30%;目前寧波市為547元/月;
②累計失業保險繳費不足1年的享受失業保險金的20%。目前寧波市為365元/月。
領取時間
失業補助金按月領取,最長不超過6個月。
發放時間
當月24日(含)前審核通過的,當月開始享受待遇。當月24日后審核通過的,次月開始享受待遇。首次發放時間一般為當月月末或次月月初。遇節假日順延,以實際發放時間為準。
審核結果查詢
①網上申請的,可以到相應網站中查詢辦件進度;
②全市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窗口咨詢;
③審核結果將以短信形式告知。
審核不通過的,由經辦人員發送短信(或電話/當面告知),并告知不通過的理由。
失業補助金審核通過但錢一直未發放到賬的原因
未發放的原因可能有:
①尚未到發放時間
②因申請人銀行賬戶填寫有誤、賬戶異常等原因導致發放失敗。
失業金領取條件:
1、已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寧波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全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四區一島”管委會人社、財政部門: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甬政發〔2004〕5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甬政發〔2017〕80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如下:從2017年12月1日起,全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608元,同時相應提高終止或解除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提高失業保險金水平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