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過年時如果被單位安排放假一個月的,有工資。在此期間的工資應當與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一致。一般春節是放七天假,但單位給勞動者增加假期的,也可依法按其安排來休假。
法律客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規定過年放假是有工資的。因為休假也屬于勞動者的福利,是法律規定的,單位在休假期間是需要支付工資的,若勞動者在春節期間加班的,公司還要至少支付三倍工資的加班費。
法律客觀:《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春節放假有工資。春節是法定假日,初一、初二、初三是春節法定假期,也是帶薪假期。這3天加班工資按不低于應得報酬的300%計算。而春節放假安排一般有七天,所以其他的四天是調休放假,這4天加班工資按不低于應得報酬200%的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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