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的法律規定: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我國的休息休假可分為以下幾種,具體如下:(1)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每個工作日內,為了減少勞動者的疲勞和緊張狀態,給予勞動者必要的休息和用餐時間即午休時間。一般為一小時,不得少于半小時。實行輪班制的單位,在調換班次時,不得使勞動者連續工作兩班。(2)每周公休假日國家規定,一般每周工作5天半,勞動者可享有一天半的公休假日。特殊行業如供電、供水等可從實際情況出發,依法安排休息日。(3)每年法定節假日我國法定節假日如下:元旦(一月一日);春節(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國慶節(十月一、二);上述節日適逢公假日,順延補假。屬于部分人民的節日,有“三八”婦女節,“五四”青年節,“六一”兒童節,“八一”建軍節,教師節等放假半天或一天,以利于開展紀念活動。各地區少數民族節日,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各地區少數民族的習慣分別規定。對于在節日或每周公休假日,值班的定時和無定時的職工,應該在兩周內補給與值班時間相等的休息時間。(4)職工探親假職工探親,是指與父母與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每年在一定時期內,回家團聚的假期。我國從1958年實行職工探親假制度。1981年3月又重新公布了《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的規定》,享受職工探親假的條件是,凡是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職工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職工探親假的實行,不僅對職工探親的要求得到適當滿足,而且對于控制城市人口,鼓勵有條件回農村探親的職工家屬還鄉生產和有計劃地安排職工探親的時間,保證企業在春節前后出勤率正常,對于調動職工的積極性,發展生產是有利的。同時,體現了國家實行休息休假制度的必要性。職工探親假期主要規定如下: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一次,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單位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日。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如學校教師)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5)年休假年休假是指職工每年在一定時期內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資的連續休息的時間。在五十年代初期,我國曾在部分職工中實行過年休假,但由于受到國家經濟條件的限制,這個制度未能堅持下來。1994年7月國家通過的勞動法作了規定。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近年來,有的地區和部門已經實行年休假的暫行辦法,如《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1985年6月轉發省人事局《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試行休假制度的暫行辦法》》中規定。凡參加工作滿5年以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下列規定享受休假待遇:(1)參加工作滿5年不足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2)參加工作滿15年不足25年的,每年休假15天;(3)建國后參加工作滿2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4)建國前參加工作的,每年休假25天;休假天數包括公休假日(星期日),但不包括法定假日。休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照發。
作為企業,要合理安排職工的帶薪年休假,只有懂得尊重員工的權利和福利,才能讓企業增強凝聚力和快速發展。一、勞動法關于職工年休假的規定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帶薪年休假的假期分類如下: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2、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二、公司不安排年休假怎么辦用人單位經征求職工本人意見后,不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除正常工資收入外,應當按照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額外支付職工相當于其日工資收人2倍的年休假工資報酬。職工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解除勞動關系離開單位時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以將職工的勞動合同順延至職工休完年休假,待職工休完年休假后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手續。職工在不同單位之間不得重復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單位在終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證明書中載明職工享受年休假的情況,并將一份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證明書存入職工檔案。經依法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適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資的規定,但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工的工作量和工作業績科學合理地確定職工的勞動報酬。實行年薪制的人員可以由用人單位依法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此外,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待遇。三、探親假和年休假沖突嗎不沖突。1、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不同的福利待遇,不過一般的企業、公司沒有探親假,因為這不是強制性的,只有事業單位,國家機關才有探親假的。2、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它是職工依法探望與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假期。3、年休假,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工作滿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帶薪連續休假。年休假包括基本年休假和補加年休假。具體時間由國家根據不同的I種和勞動的繁重程度分別規定。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中國勞動法對帶薪年休假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及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從此,職工帶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如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需要注意的是,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