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享受 工傷 保險待遇的條件是什么? 答: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是被認定為工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 1.工傷醫療待遇:一是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醫療康復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二是住院伙食補助費。三是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2.停工留薪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3.輔助器具配置待遇:工傷職工傷殘后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4.生活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 傷殘等級 并確認需要護理的,從工傷基金中支付。 5.傷殘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6.工亡待遇: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 撫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一、 工傷醫療待遇 包括哪些: 工傷醫療待遇是指職工治療 工傷 按規定報銷 醫療費用 和有關補助待遇。 工傷醫療待遇主要包括: (1)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 職業病 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 醫療費 、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2)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3)工傷醫療期( 停工留薪期 )滿后仍需治療的,或者評殘后舊傷復發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相關知識: 工傷保險 待遇標準 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又稱 工傷賠償標準 ,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七種賠償費用和相關賠償待遇如下文。 一、引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4、備注: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六、停工留薪 1、標準: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 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 傷殘 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3款、第32條。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 工傷保險待遇 包括: 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津貼待遇、傷殘待遇、職業康復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 2、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 工傷保險基金 中支付: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 伙食補助費 ; (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者 解除勞動合同 時,應當享受的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 (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 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鑒定費。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待遇的主要內容為:(一)工傷醫療待遇。1、醫療期。按輕傷、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職業病需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2、醫療費用。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部報銷。3、伙食補助費。住院治療的,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2/3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4、工傷津貼。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醫療期滿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二)工傷殘疾待遇。1、評殘為1至4級的,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享受傷殘撫恤金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定期傷殘撫恤金。需要護理的,按月發給護理費。易地安家的,發給安家補助費。必須安裝假肢等輔助工具的,按規定的標準報銷費用。2、評殘為5至10級的,原則上安排適當工作,并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評殘為5至6級、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三)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的,按規定的標準發給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5章“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工傷保險待遇有以下類型:(一)醫療康復待遇。包括工傷治療及相關補助待遇,康復性治療待遇,人工器官、矯形器等輔助器具的安裝、配置待遇等等。(二)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內,工傷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三)傷殘待遇。工傷職工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生活護理費等待遇。其中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長期待遇。(四)工亡待遇。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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