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領取條件
1、勞動者按法規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法規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
2、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法律、法規另有法規的。
3、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
二、領取標準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法規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
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失業金領取的步驟:
材料準備:一寸彩照、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申領失業保險金需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繳費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單次領取期限最長24個月,具體的期限和失業保險繳費時間有關,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如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重新就業等相關情況,應主動告知社保經辦機構,違法領取失業保險金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勞動者領失業金期滿后,重新找到工作并參保,再次失業后符合申領條件的,可以繼續申請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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