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簽建筑工地勞務合同
建筑工程工人勞動合同簽訂的方式是: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即可。我國的用人單位與新入職的員工如果建立了用工關系的話,則就要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時間要求,此時應當是盡快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才行,否則企業就有可能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
一、建筑工程工人勞動合同如何簽訂? 1、提前準備 在勞動合同訂立前7天,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合同文本,以便對合同文本內容有充分了解,特別是對于雙方協商約定的條款,尤應引起高度重視。 2、把握內容 從全面保護個人利益出發,應盡量了解《勞動法》的內容,這一點雖然對大眾來說又很大的難度,但從合同本身出發,應清楚勞動合同的條款要包括兩部分: 一是法律規定的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應負的責任共7方面的內容; 二是雙方認為有必要明確約定的條款,應明確寫明。 3、重點了解 在把握合同條款的基礎上,還應該清楚了解事關自身利益的兩部分內容。二、簽訂勞動合同應注意什么 1、附加條款要看清。在聘用合同中,一般都是會有一些附加條款的,求職者在簽訂前一定要讓企業拿出原文,仔細審看無異議后,還要蓋章留存,作為依據。要認真檢查有無遺漏的約定事項或者附加說明,需要立即補齊的絕對不可拖延。 2、當面簽字,蓋章不可少。求職者拿到合同,應該讓企業及其負責人同自己一起當面簽字蓋章,以防某些企業利用先后簽字的時間在合同上做手腳(更改數字、時間等)。同時,仔細鑒定單位所蓋公章,看其是否與自己即將進入的單位一致。因為事后往往發現,在同一法人單位下,會存在許多分公司、下屬單位或營業部門,不少勞動者是不愿意進入所有的部門的。 3、數字一定要大寫。合同簽字后,有些企業會抓住時間空隙,將合同上的數字更改讓求職者吃“啞巴虧”,所以,求職者在簽訂合同涉及數字時,一定要用大寫漢字。 4、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時間。有些合同需要登記才能生效,而時間涉及權益期限和合同續簽等問題,這些都需要予以充分的注意。 其實在不同的企業中,關于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步驟的規定都是不太一樣的。而很多時候勞動合同的內容都是企業事先擬定好了的,只不過針對一些員工的個人信息或者重要內容,如工資等等,才會在協商之后來填寫。對于勞動者而言,實際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也有一些要注意的地方。
簽訂勞務合同的條件
簽訂勞務合同的條件一、簽訂勞務合同的條件是什么
1、簽勞務合同簽訂需要的條件: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么區別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如下: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個人與個人怎么簽訂雇傭合同
個人與個人之間,如果是雇傭關系,是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存在勞動關系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協議等應先由員工簽字,單位統一蓋章。禁止空白合同、協議蓋章。
一、簽訂勞務合同時應該注意些什么
在實踐中勞務合同應特別注意以下十個內容:勞務人員基本情況:性別、出生年月、籍貫、住址、聯系電話。
1、雇主的義務和責任,諸如外勞務人員辦理有關簽證、居留許可等手續,負責勞務人員的管理、提供住宿、膳食的手續等等。有義務保障勞工的安全。鑒于以往的經驗,需特別注明不能歧視、侮辱、體罰勞工、克扣工資等內容。
2、勞務人員的義務和責任,諸如遵守所在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遵守社會公德、不消極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職和求職勞務人員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實踐。從事的工種要注明在什么崗位從事什么工作,如電機房的值班電工或大廈照明的維修電工(因為工種不同工資差別很大),工作時間包括聘用期限,應注明從何時起知何時止。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時。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國際慣例,在節假日,勞務人員應享受所在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如所在國國慶、圣誕節等。
3、工資待遇、津貼、補助,工資標準一般應與所在國等崗位上工作的當地工人持平,通常市價為基數,按時、按日或按月計算。亦有以工作量為基數,按件計酬。如果是在工作時間以外或上夜班,雇主應付或夜班津貼。窩工應有雇主發給勞務人員基本工資。
4、勞動保護、勞工人身保險,工作、疾病或死亡處理規定。由于勞務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性質的不同,勞動保護有其專業特點,合同應規定雇主必須按所在國有關規定提供符合安全生產的場所和必須發放勞動保護費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濾光墨鏡等。在所在國工作期間,如果發生疾病或工傷,雇主都應提供必要的醫療和購買必要的藥物。雇主應給勞務人員購買人生意外保險,使勞如人員在受到意外傷害時能得到及時合理的賠償,保險費由雇主負擔。
5、外勞人員休假的安排。一般合同期在一年以上者,可享受一定的探親假期,在假期內,雇主只付工資不付津貼。對各種原因導致中斷合同的處理方法。
6、糾紛的解決,在合同中要注明在勞務糾紛發生后應采取何種方式解決糾紛,如約定某一具體的仲裁機構仲裁或訴訟和適用的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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