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如下:
1、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就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規定的情形,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規定的補償情形,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或者有其他的糾紛產生,當事人或者用人單位都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如下: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發放不低于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贈加醫療補助費,或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換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者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助于勞動者再次求職時,證明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辦理檔案轉移、社保關系轉移以及辦理失業登記等手續。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單位出具。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辭退員工是否賠償應當區分具體情況,
以下7種情況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補償: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無過失性辭退;
4.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合同;
5.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從而進行經濟性裁員的;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7.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
一、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怎么補償 1、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工作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如果是非法解除合同的,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 直轄市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 平均工資 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 。 二、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有哪些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 法院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 職業病 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份喪失勞動能力的;(該種情形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國家有關 工傷 保險的規定執行)。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工作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如果是非法解除合同的,支付雙倍經濟補償。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六條規定,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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