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如何賠償員工?有什么標準
一般來說,如果你在該公司沒有滿一年的話,也會算作一年來由此賠償你一個月的工資賠償金,并且公司有義務在搬遷前一個月通知工作人員,讓他們做好心理準備,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話,那么工作人員可以向公司提起雙倍的工資賠償金。
對于公司搬遷,如果公司搬遷的新地址是當初簽訂勞動合同時,所規定的地理范圍之內或者當初公司明確說了要搬遷到哪里,這種情況工作人員應該遵從公司的搬遷,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但是,如果沒有出現前兩者的情況,并且由于公司搬遷的新地址,對其工作人員發生了巨大的改變,這時候公司就應該與工作人員進行協商,確定可以去新地址工作的,就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不能夠去的,則解除勞動合同。
并且對于不能去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人來說,也是需要提前30天向公司進行書面的申請,如果你是屬于公司馬上搬遷,你卻要解除勞動關系的話,那么則需要向公司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來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且如果是提前了30天進行申請的話,當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之后,該公司應當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補償金。
二、企業拆遷補償方式
(一)拆遷資產補償費用
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等。
1、實踐中關于土地補償費用存在的問題企業的經營場地一般是通過租賃得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拆遷補償對象是國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屬物,對空地或凈地的補償,拆遷法規并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對集體土地上的建筑物拆遷也沒用規定。
2、房屋、建筑物補償費用確定問題對于房屋、建筑物的補償,應當以相關房產證明登記的建筑面積為計算標準。因為歷史原因無法辦理房產證明和土地證明的,可經實際丈量確定。房屋、建筑物的價值一般應由拆遷人、被拆遷人共同委托評估公司,評估公司根據相關評估技術標準,確定房屋、建筑物的實際價值。
3、設備補充費用按照重置成新價計算設備搬遷安裝費用應當按國家和當地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機器設備分為兩類:一類是可搬遷設備;二是不可搬遷設備。可搬遷設備因拆遷而引起的損失費又可分為實物損失費和功能損失費。實物損失費包括拆卸費用、運輸費用、安裝費用、調試費用等。
功能損失費用包括搬遷引起的機器精度下降、不合格產品的增多。對于不可搬遷設備,拆遷會導致該設備的廢棄,故應結合其成新和重置價,計算設備重置成新價,對所有人進行補償。
在拆遷的實際操作中,拆遷非住宅房屋,其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每個地方應當有確定的標準;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設備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擴展資料
拆遷補償費用
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
1、設備搬遷安裝費
對于可搬遷的設備,應當本著繼續利用的原則,進行異地搬遷安裝,繼承投入使用。據此產生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是拆遷引起的必然損失,拆遷人應當予以補償。
2、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
因拆遷而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在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中并沒有詳細性規定,屬于拆遷當事人相互協商爭取的項目。拆遷如果導致員工解聘,那么,應當根據具體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結合勞動法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非承租企業的拆遷補償:
關于非承租企業的拆遷補償問題除上述應當補償的費用之外,至少還應當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補償:
1,廠房及其他不動產的征收補償。該部分補償標準一般由省、市政府制定,或者按照重置成新價,由雙方共同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2,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但在辦案實踐中,所謂的“適當”很難界定,各地相差懸殊,需要律師在辦案過程中,根據具體案件的不同情況,制定解決方案。
3,關于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是否給予補償問題,理論界意見不一,筆者認為,應當給予補償,并且給予的補償不應少于出讓的土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屋拆遷補償
十年以上工齡解除勞動怎樣賠償
十年以上工齡解除勞動賠償情況,具體如下: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2、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3、N+1:N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1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的,算半個月,半年以上的,算1個月。+1就是指代通知金,根據勞動法第40條企業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工作六年,可以賠償7個月的工資。
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1、按照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2、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綜上所述,工作10年被公司辭退可以賠償11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十年以上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十年以上辭退員工需按工資的三倍標準補償。
辭退十年員工前要先確認與員工簽訂的合同是無期限勞動合同還是規定年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無故辭退員工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根據勞動年限推定,每干滿一年,即補償一個月勞動工資,十年工齡應當按照十個月勞動工資進行補償,如果該員工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工資三倍,則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發放。
辭退員的訴訟辦理:
應當向勞動仲裁提出勞動仲裁。勞動者因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應當向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申請,主張用人單位辭退違法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撤銷,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經濟補償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綜上所述,如果公司單方面辭退員工,將支付雙倍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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