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休息日加班工資按什么比例計發
如果說勞動者在休假日進行加班也是需要按照勞動者的應收工資兩倍來計算的,在計算加班日工資時也是需要將月工資處以21、75,然后在乘以兩倍即可。如果說勞動者是在工作日進行的加班也是會按照1、5倍計算的,如果說是在節假日則會按照三倍工資計算的。
一、員工休假日加班工資怎么計算?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雙休日進行加班的,原則上應對勞動者進行調休,無法調休的,應該支付勞動者200%工資的加班費。 雙休日加班費計算公式:月工資÷÷8×加班小時數×2倍。 《勞動法》規定: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二、分類計算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后,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 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勞動者也是需要按照勞動合同中規定的要求提供工作時長的,如果說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產生加班的情況后也是可以獲得相應的加班費用或者補休的,當用人單位不能提供補休的情況下也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用的,如果在法定節假日進行了加班則必須支付三倍工資的。
法定假日加班怎樣支付加班費
沒有法定加班日,只有法定節假日。
國家法定休假日共11天,具體如下:
1、元旦:1天。
2、春節:3天。
3、清明節:1天。
4、勞動節:1天。
5、端午節:1天。
6、中秋節:1天。
7、國慶節:3天。
加班補償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超時節假日加班工資怎么計算的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加班工資應當按以下方式計算: 工作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規定 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150%; 休息日加班:日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200%; 法定休假日;日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300%。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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