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受害人所應當支付的誤工費的具體賠償標準為: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賠償標準:有固定收入的,一般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工資表為準,獎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過獎金稅起征點的以起征點為限。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無固定收入的,均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患者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以合理賠償。患者是未成年人等本身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
離退休人員的誤工費計算:法律、政策明確認可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予以賠償;法律、政策未明確認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參照原在崗工資標準予以賠償,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崗工資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賠償;違反法律、政策規定而減少的收入,不予賠償。
誤工費天數的認定如下:
1、受傷受害人的誤工時間,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傷者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雖然法律規定誤工費一般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但實踐中,有的法院按出院記錄上記載的休息截止時間計算誤工時間。故誤工時間的計算分兩種:
(1)受害人因傷住院并定殘的,誤工時間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計至定殘日前一天。
(2)受害人因傷住院或在家休養但未定殘的,誤工時間根據病歷本或住院小結中醫囑的休養時間為準,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計至休養終結之日。
2、死亡受害人親屬誤工時間:死亡受害人親屬誤工時間一般從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計至尸體火化之日止。
以下材料能證明誤工時間:
1、病歷或醫院小結等。 病歷及醫院小結上一般會載明就醫時間,建議休息時間、需要加強營養、需要專人護理等信息。
2、誤工證明。有單位有條件的,可以讓單位出具誤工的書面證明,加蓋公章。
3、誤工期司法鑒定書。如果對方不認可或存在爭議的,可提請進行誤工期司司法鑒定,來確認誤工期限。誤工時間的司法鑒定最好由雙方共同委托或者委托人民法院挑選鑒定機構鑒定因單方委托作出的鑒定對方可能不予認可,有權重新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一、誤工費損失的計算標準是什么?誤工費的計算,具體分兩種情況:1、受害人工資高于當地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且能提供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按實際減少的勞動報酬計算,即月平均工資÷30天×誤工天數;2、若受害人不能提供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工資與當地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相當,按當地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即當地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60×誤工天數。二、誤工費計算的特殊情況有哪些?1.受害人從事兼職工作時誤工費的計算受害人于本職工作之外尚從事兼職工作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應當視其兼職工作的具體情形而分別予以對待。如果受害人從兼職工作中能夠得到固定收入,則以其實際收入損失作為計算的基礎;如果兼職工作為非固定收入,則在受害人不能有效舉證其近3年的平均收入時,不宜簡單參照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來計算,而應考慮受害人收入的減少與傷害的因果關系以及其對兼職工作投入的時間、精力和物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一個賠償的標準。畢竟,兼職收入與專職收入存在較大差異。2.受害人在境外工作時誤工費賠償標準的確定實踐中有的受害人系在我國境外工作,而在其于境外的工資標準遠遠高于我國時,如何確定誤工費的賠償標準就成為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學者對此意見也不盡相同,有的認為應以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收入損失為標準計算,有的認為應以我國的工資標準計算,還有人則認為應當取一個中間值。筆者認為,雖然在我國領域內發生的侵權行為適用于我國的法律,但適用我國的法律并不意味著適用我國的工資標準。由于誤工損失是對受害人實際收入的損失,在受害人能夠證明其實際誤工損失的情形下,應當按其實際遭受的經濟損失予以賠償。但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國外相關立法一般都有關于雇主持續支付工資義務期間的規定,對受害人主張此期間的誤工費的,應當不予支持;二是根據衡平原則,如果受害人的工資標準遠遠高于我國公民的收入狀況,并造成我國公民無法承受時,應當對誤工費的賠償數額予以適當降低。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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