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限定條件是什么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限定條件:
首先,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進入轉讓市場,但在進入前,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換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方可進入轉讓市場。
其次,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符合出讓合同或法律規定的轉讓條件。《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9條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國有出讓土地轉讓條件
法律主觀: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 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 土地出讓金 ,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 轉讓房地產 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 房屋所有權證 書。
法律客觀: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有哪些條件
我國的土地是屬于國家的,房地產開發商想要建設商品房,就必須先取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證,目前,國內大部分開發商獲得土地使用權主要是以土地出讓或者轉讓的方式,那么國有土地轉讓的條件有哪些呢,下面本文就來給大家介紹下吧。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有哪些
1、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證。
2、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需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的土地上經建成的房屋,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國有土地出讓的方式有哪些
1、招標出讓
招標出讓是我們常見的一種土地出讓方式,通常是指市級或者縣級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然后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房地產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來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最終結果來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是指當地土地主管部門在市面上發布拍賣公告,競買人可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最后根據最終出價結果來確定土地使用權的一種行為。
3、掛牌出讓
掛牌出讓也是許多政府常用的一種出售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它是指土地使用權權出讓方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土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競買人可以報價并隨時更新掛牌價格,最終根據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來確定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以上就是關于土地出讓的方式有哪些的相關介紹想,希望能夠個讓大家對土地出讓的方式有一定了解,讓大家了解如何依法獲得土地的使用權。
土地轉讓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劃撥土地轉讓的條件: 1、需要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并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 土地使用權出讓 金; 2、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3、領有 國有土地使用證 ; 4、土地上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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