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根據目前國家相關規定,快遞延誤的賠償為免除本次服務費用(不含保價等附加費用),即免除本次的快遞費用。若由于延誤導致內件直接價值喪失,則應按照快件丟失或損毀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
5.2.4.1 徹底延誤時限
徹底延誤時限是指從快遞服務組織承諾的服務時限到達之時算起,到顧客可以將快件視為丟失的時間間隔。
根據快遞服務的類型,徹底延誤時限應主要包括:
- 同城快件為3個日歷天;
- 國內異地快件為7個日歷天;
- 港澳快件為7個日歷天;
- 臺灣快件為10個日歷天;
- 國際快件為10個日歷天。
A.3.1 快件延誤
延誤的賠償應為免除本次服務費用(不含保價等附加費用)。
由于延誤導致內件直接價值喪失,應按照快件丟失或損毀進行賠償。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