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后期復查費用誰承擔
工傷后期復查費用由誰承擔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申請的,再次鑒定結論維持原鑒定結論,或者復查鑒定結論沒有變化的,鑒定費用由提出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申請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承擔;
2、再次鑒定結論或者復查鑒定結論有變化,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定期復查鑒定的,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復查費用屬于醫療費范疇,如保險不報也應由單位負責,如果雙方都不報,就需要勞動仲裁。如果夠不上傷殘,也可以鑒定停工留薪期。
工傷賠償項目有以下:
1、治(醫)療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
4、康復治療費;
5、輔助器具費;
6、停工留薪期工資;
7、生活護理費;
8、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9、傷殘津貼;
10、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1、喪葬補助金;
12、供養親屬撫恤金;
1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由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情況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做出之日起1年后,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經辦機構認為傷、病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職工因病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做出后,用人單位根據職工的病情變化,可以提出復查鑒定;
2、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撤銷和關閉的,職工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的,按照有關規定,鑒定委員會可以進行復查鑒定;
3、未經勞動能力鑒定的工傷職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范圍時,鑒定委員會應對工傷職工進行復查鑒定。
申請進行工傷復查鑒定的話,如果鑒定的結果沒有變化的話,那么鑒定費用就由提出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申請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承擔,否則的話就有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綜上所述,工傷后期復查費用由誰承擔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其中,應根據再次鑒定結論維持原鑒定結論,或者復查鑒定結論沒有無變化的而定。
【法律依據】: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社保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
工傷后后續治療費用該誰承擔?
因工傷導至髕骨粉碎性骨折!鋼板固定手術的費用已經得到保險公司賠償!請問:一年后拆除鋼板的手術費用是由工作單位還是保險公司承擔?在職期間,職工因工傷或者工傷復發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單位未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因其過錯給職工造成了經濟損失,全部治療費用依法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分析
工傷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的一種,是指為了保障參保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應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的專項資金。根據相關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九項費用,應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是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進行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再次鑒定、復查鑒定活動中產生的費用,對工傷職工的傷殘程度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能夠準確評定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有利于保障傷殘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又稱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對這些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保留勞動關系。也就是說除非這些職工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死亡外,用人單位不得與這些職工終止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傷復發及后續治療費用怎么辦?
法律分析:在職期間,職工因工傷或者工傷復發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斷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
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單位未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因其過錯給職工造成了經濟損失,全部治療費用依法由用人單位承擔。
關于職工離職后的工傷后續治療費用問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傷殘等級在五至十級的,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職工可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或者勞動合同屆滿時終止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終止后,用人單位就沒有為職工繼續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職工也不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了。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工傷后續治療費誰承擔
法律分析:在職期間,員工因工傷或許工傷復發發作的醫療費用,契合工傷保險醫治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效勞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付出,假如單位未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因其過錯給員工造成了經濟丟失,悉數醫治費用依法由用人單位承擔。
關于員工離職后的工傷后續醫治費用問題。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員工發作工傷傷殘等級在五至十級的,在勞作合同期滿前員工可以提出與用人單位免除勞作聯系,或許勞作合同屆滿時停止勞作聯系。勞作聯系停止后,用人單位就沒有為員工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任,員工也不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了。此刻用人單位需求依照核算部分最近一次發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免除、停止勞作聯系時的年紀之差核算付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何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現在尚無對此作出詳細解說,法律界人士普遍以為是用人單位與員工免除勞作聯系后對員工需求醫治所花費的一種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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