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病假的法律規定
病假的規定:職工的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等。但是員工在請病假時,要出具正規醫療機構的醫師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病假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病假為六個月;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三)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單位的職工因為生病或者意外受傷的,需要暫停工作到醫院接受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工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綜合判定職工的病假,一般是基于三個月到兩年的病假。職工在享受病假期間可以正常收工資的。但是病假期間的工資一般會比正常出勤的工資低一點,但也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國家關于病假的規定如下:第四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病假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病假為六個月;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其他。
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定的醫療假期。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醫療期的時間一般是3個月到24個月,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在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醫療期間繼續享受職工待遇。
醫療期是法律概念,病假更多是生理上的概念。
法律上,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的長短有法定標準。
醫療期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有具體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工傷醫療期間,企業不得解除或終止其勞動合同以及作開除、解雇、辭退處理。
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一、醫療期工資發放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關于具體數額,根據我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醫療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病傷假期工資數額為本人工資60%至100%;連續醫療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數額為本人工資40%至60%。
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綜上所述,醫療期的時間一般是3個月到24個月,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的。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為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年以上的為九個月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
個月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部關于發布的通知》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職工享受的醫療期限為多久
職工享受的醫療期限為: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職工享受醫療待遇的條件是什么?
醫療期待遇,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時限,在此期限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雖說這一待遇的規定很美,但為了防止濫用情況的出現,法律上也對此進行約束,患病應當是較重疾病,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方能享受這一待遇。像是一般的傷風感冒,頭痛腦熱,那可就不在此范疇之內了。
首先需要明確,享受醫療期的員工的患病不應當包括職業病,受傷不應當包括工傷,職業病及工傷待遇問題受相關法律還有其他法律制度調整,與醫療期的相關規定并無關系;
其次,這種患病應當是較重疾病,達到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程度,經醫療衛生機構診斷,認為應當休息,并出具病休建議(證明)。如果勞動者傷風感冒,頭痛腦熱都可以享受醫療期待遇,那么這樣的法律制度就極易導致被濫用。
最后,要履行告知或請假手續,在符合以上兩個條件,并經用人單位批準之后,方可享受醫療期待遇。
綜上所述,職工想要享受醫療待遇只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即可。職工享受的醫療期限看自身的實際工作年限,不同的工作年限對應的可享受的醫療期限不同。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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