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合同是什么意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
一,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區別
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在合同訂立主體、訂立程序和訂立形式上均無差別,其最主要的區別即在合同期限上。
固定期限合同有確定的終止期限,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確定的終止期限,這唯一的區別造成了兩者在本質上存在不同。
其一,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在合同到期時終止,無固定期限合同不存在到期終止。
其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難度大于固定期限合同。
其三,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隱性成本更高。
二,哪些情況可以、應當、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繼續用工的,勞動者未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繼續用工的,動者未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繼續用工續訂勞動合同,動者未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應簽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為第八十二條二款沒有確定兩倍工資的支付期限,一般認為,從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這個期限,應從雙方應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起,直至雙方將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為無固定期限時止。
但由于一年仲裁時效制度的存在,通常勞動者最多可獲得12個月的二倍工資差額。但如有證據證明時效中斷(比如勞動者一直要求,用人單位一直沒同意),則支付期限不受限制,一直支付至實際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止。
部分地方性法規依據:
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2014年部分勞動爭議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的通知
3,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4,鞍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四,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一定不能被辭退嗎?
有很多錯誤觀點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解除的“死合同”,實際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鐵飯碗”、“終身制”,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比如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辭退員工如何補償?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過錯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即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補償勞動者;
3,非過錯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所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4,經濟性裁員,即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固定的情形,
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5,除以上四種法定允許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以其他理由或者做法辭退員工都屬于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N賠償金。
什么是無固定工作時間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定義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已連續工作滿十年,若勞動者中途離開公司,后又返回累積總共10年,則不符合簽訂規定,勞動者提出要求,用人單位有權拒絕;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勞動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
3、勞動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性;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適用于以下人員: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個人;
2、用人單位與有就業意愿并具備勞動能力的無業人員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個人;
3、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個人;
4、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個人;
5、其他適用法律、法規的人員。
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后果有:
1、難以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
2、難以保護商業秘密;
3、難以進行競業限制;
4、難以進行經濟補償;
5、難以進行罰款。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在靈活就業、彈性用工等情況下使用無固定工作時間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濫用用工形式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應當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用人單位的義務,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解答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知識,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一、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3、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 2、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過錯; 3、用人單位存在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情形三、如果遇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違法解除的情況,最好請律師為什么? 第一,對于相關條例法規的應用不了解,胡亂應用往往在第一步的時候就失敗了;專業的是交給專業的人去做,行政糾紛律師就是做這方面的,很專業。 第二,在打交道的過程中,很容易被帶著走,說了一些承諾或者不恰當的話,律師去交涉的話,是嚴謹的。 第三,就是訴訟都會面臨的問題,就是當事人的時間和精力,只要委托給律師,可以大大減少訴訟給生活帶來的影響。 律師可以做的事: 1、負責起草訴訟文書; 2、負責調查和收集證據材料; 3、對訴訟過程發表法律意見; 4、參加法庭審理和調解。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建議咨詢專業的意見,詢問的專業律師來處理,以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的和合法權益,保護你的利益不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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