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最多可以領二十四個月。
如果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則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長短有幾個檔次
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長短有三個檔次。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金領取幾個月,應該根據交納時間來判定。詳細如下:1、失業前累計繳納滿一年未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六個月;2、失業前累計繳納滿三年未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3、失業前累計繳納滿五年未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4、失業前累計繳納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金可以領幾個月
失業人員補償金領取步驟如下:
1、申請:領取失業金到期日距法定退休(含從業國家規定特殊工種,不含其他提前退休)年紀不足一年的失業人員到市社保機構受理窗口辦理申領生活補償金。
2、資格確定:受理窗口確定申請者申報材料齊備、符合審理要求的給予審理。
3、待遇核準:經初審、復核后,打印《失業人員生活補助金審核表》。
4、待遇派發:審批次月開始按月派發至自己社保卡。
如果失業前失業人員和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失業保險金最長可以領取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失業保險金最長可以領取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最長可以領取二十四個月。
法律客觀: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失業登記和求職證明以及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失業保險金從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十堰市勞動部門按月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為24個月按照規定,目前,十堰市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費時間滿1年的,失業后發給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后每增加1年繳費時間,增發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市城區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為十堰城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即每月525元。因病住院的,可以按規定申請報銷30%—50%的醫療診治費,報銷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5倍;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培訓和介紹等項服務,參加職業培訓合格和接受職業介紹的,審核有效證件后發給職業培訓補貼費和職業介紹補貼費,職業培訓補貼費和職業介紹補貼費分別不得超過本人領取的3個月和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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