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電梯里播放廣告收取的廣告費用應屬于該樓業主共有。 在電梯里設置廣告牌收取的投放廣告商家的費用,屬于是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我國《 民法典 》對此有相關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規定小區內的廣告收入歸業主。小區公共區域屬于業主的公共財產,物業僅對公共區域內公共配套設施的正常運行管理負責,不具備私有產權。業主對公共區域的廣告享有收益的權利,扣除廣告合理成本后其收入應歸屬業主。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廣告設置的位置不一樣,廣告收入的歸屬也有所區別:如廣告設置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其收益應為全體業主所有;如廣告設置在建筑物專有部分,則其收益應為對應的所有權人所有。 根據《 物業管理條例 》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由業主大會決定使用。由此可見,在小區公共場所、公告設施上經營廣告,應當經過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同意或授權,物業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廣告。
法律客觀:《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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