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當勞動產生爭議,我們可以向法院提交起訴狀來維護自身權益。下面是我收集的勞動爭議起訴狀范本,歡迎參考。
勞動爭議起訴狀范本(一)原告:XXX,女,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XX縣XX鎮XX組96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電話180XXXXXXX。
被告:蘇州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蘇州市XX天隆XXXX室,送達地址為::蘇州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與被告勞動爭議一案,因不服蘇州市吳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吳勞人仲案字(20xx)第XX1號仲裁裁決,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雙倍工資中一倍即人民幣50179.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4月至20xx年7月的扣發工資9478.8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資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未辦理社保及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的經濟損失79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業金損失4590元
七、判令被告承擔證人出庭作證的交通費、誤工費300元;
八、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20xx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處上班,工作崗位為文員兼銷售,休息時間為每周一,雙休日照常上班。雙方約定勞動報酬為1800元/月,銷售傭金支付比例為0.8%;只要有一套商鋪成交,此后工資每月就可增加200元,傭金比例也增長為0.9%。20xx年4月份,原告成交商鋪后,除傭金外的基本工資為2000元/月。20xx年12月底,原告因母親住院向被告提出請假,因情況緊急,被告口頭予以批準,并稱20xx年12月份工資屆時通過農業銀行轉給原告。20xx年4月份,原告母親情況穩定后繼續回到公司上班,雙方約定工資漲至2300元/月,傭金比例調整為0.5%。
20xx年3月至今,原告工作認真負責、盡忠職守;然,被告卻一直不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辦理社保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無故扣發原告的工資,導致原告生活困難以及無法享受正常的醫療等相關社保待遇。
20xx年6月份,被告另行招聘了人員取代了原告的工作,為了規避原告即將懷孕所需支付的津貼、補貼及給工作帶來的不便,被告于20xx年7月10日違法辭退了原告,導致原告失業在家。
被告的上述種種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嚴重侵害了原告的相關權利。據此,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無奈向蘇州吳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蘇州吳中區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對本案證據認定存在隨意性、片面性導致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1、關于雙倍工資差額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應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再根據《江蘇省高院、省仲裁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二條規定,時效從工作滿一年的次日開始計算一年。計算基數為本人工資,而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本人工資為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即為本人所有勞動所得。
在仲裁委的仲裁裁決中,仲裁委只支持9個月雙倍工資差額,于法無據。雖然,原告第10、11個月為請假,但雙方勞動關系并未解除或終止,法律也并未明確規定請假月份無需支付雙倍工資。從法理及立法精神上講,“支付雙倍工資”屬于懲罰性質;也就是說只要在一年期限內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尚存的情況下,無論勞動者是否正常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均應按每月平均工資向其支付雙倍工資差額。關于雙倍工資差額計算基數,依法應按原告應發工資進行計算,即基本工資+傭金額+加班工資為基數;仲裁委對于原告的傭金額不予采信,理由不足。
2、關于加班工資問題:第一,仲裁委顛倒了舉證責任的承擔,加班的工資的計算基數在無特別約定情形下,依法應為申請人的應發工資,而申請人計算加班工資的應發工資為基本工資+銷售傭金,對于這兩點,申請人提供了工資表、證人證言、錄音予以證實,此足以形成初步證據,證實被申請人存在考勤卡、工資表;被申請人不提供的,依法應承擔不利后果。第二,在申請人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資計算明細中,申請人對加班工資區分了為雙休日加班工資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仲裁庭審中,原告特別授權代理人也明確說明了為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仲裁委根據蘇州市最低基本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加班工資,于法無據。
3、關于經濟補償金問題:仲裁委應當適用而未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且對申請人提供的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錄音,只字不提,存在有意偏袒行為,顯失公正。根據《證據規則》及《最高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解釋一》十三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又根據《江蘇省高院、省仲裁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主張被用人單位口頭辭退,而用人單位主張是勞動者自動離職,由用人單位就勞動者自動離職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的,由其承擔不利后果。
4、關于未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的經濟損失問題:此部分損失不僅包括因未繳納社會保險,導致不能正常享受養老、醫療、生育、失業等待遇而自己確有因此實際支出的損失;還包括社會保險費的損失。雖然,用人單位應該承擔的社保費用是直接繳納給社會保險機構,但是此直接受益人為勞動者,本質上勞動者也是此社保費用的所有者,也在間接控制著這部分費用,只是存放在社保機構的賬戶而已。仲裁委對此不予支持或不予處理,于法無據。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及其立法精神看,只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而不是勞動者與行政機關發生的社會保險爭議,均屬于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法第2條第4項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因社會保險等發生的爭議”。這里的社會保險爭議主體,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而不是勞動者與行政機關。《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 第三款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綜上,請求貴院依法查清事實,支持原告的上述訴請。
此致
蘇州市xxxx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勞動爭議起訴狀范本(二)起訴書
原告:李××,男,1962年××月××日出生,××族,××公司工人,住××市××區××鄉××村,戶籍所在地××省××市××縣××鎮××村××號,身份證號碼××××××××××××。
(個人作為原被告時,需列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等七項信息)
委托代理人:張××,男,××公司員工,住××公司宿舍。
(如果是普通公民代理,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址等四項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楊××,××市××律師事務所律師。(如果是律師代理,寫明姓名和律師事務所名稱兩項基本信息即可)
被告:××公司,住所地××市××區開發路二號創業大廈308室,注冊號××××××××××。
(寫明公司全稱、住所地、單位工商登記核準號等三項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總經理。
(寫明姓名和職務兩項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
(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同上)
訴訟請求:
1、
2、
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訴訟理由及事實如下:
現原告不服××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仲字[2016]第××號裁決書(或“不服勞仲字[2016]第××號不予受理通知書”),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簽名(簽章)
××××年××月××日
不服勞動爭議仲裁的民事起訴狀,需寫明原被告的姓名、性別、住所等基本身份信息;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所陳述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及證據來源;法律依據;以及受理起訴的法院名稱等內容。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都有管轄權,不考慮員工所在地。裁決書如果有指定的法院,就起訴至該法院。如果沒有指定,則按上述規定。
勞動糾紛民事起訴狀 (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現住地址),聯系電話:*
被告:**,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辦公地址)聯系電話:*
案由:勞動爭議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12個月的雙倍工資共**元(*×11個月=**元)。
2、判令被告為原告補交社會保險金(從*年*月至*年*月)。
3、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經濟補償金**元。
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經過應聘,自*年*月*日開始,到被告公司銷售部門工作,任職**,工作期間原告遵守公司相關制度規定,認真做好本職工作。但被告一直不與原告簽定書面勞動合同,也未替原告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手續,原告向被告提出糾正未果,*年*月*日雙方勞動合同解除,被告未給予原告任何補償。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當向原告支付相關的經濟補償并辦理社會保險。重慶*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未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法定期間內作出仲裁裁決,根據該法第43條規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遂起訴至貴院。懇請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糾正被告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并判決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重慶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日
勞動糾紛民事起訴狀 (二)
原告:—— 性別-,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證號碼,住所:電話: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性別-,職務:―――;電話:―――
原告因與被告關于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勞仲案(――)第―――號裁決書的裁決,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請求事項: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由原告墊付的-年-月份、-月份和-份銷售費用,合計人民幣―――元;
2、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資,合計人民幣―――元;
3、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時加班工資,合計人民幣―――元;
4、被拖欠工資總額的25%的經濟補償金,合計人民幣―――元;
5、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合計人民幣―――元;
6、未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人民幣―――元;
7、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幣―――元;
8、――年――月至―――年――月因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受工資損失合計人民幣―――元,并支付應得工資收入的――的賠償金人民幣――元;并支付――年-月-日至本案審結的工資損失。
9、由被告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和訴訟費用。
二、事實與理由:
1.原仲裁裁決認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業秘密是錯誤的
原仲裁裁決稱:“但申訴人作為被訴人業務人員,在被訴人處工作期間,與他人共同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與被訴人公司同類的營業,侵犯了被訴人的商業秘密”,這一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關于商業秘密的規定,企業的經營信息或者技術信息若想構成商業秘密,必須滿足四個條件,即不為公眾所知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物質利益和具有實用性,并要求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條關于競業禁止的規定,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經理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對于一般的員工,只有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禁止義務,( )并由用人單位單獨向勞動者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時,勞動者才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因此,原告不負有競業禁止義務。
另外,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并不存在的“商業秘密” 。因此,原仲裁裁決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僅僅因為原告注冊成立了與原告經營范圍類似的公司,就認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業秘密是錯誤的。
2.仲裁裁決認定原告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是錯誤的
原仲裁裁決稱:“且申訴人利用被訴人為其提供電腦、辦公電子郵箱等工作條件,服務上述公司,并試圖以上述公司名義與被訴人的'客戶洽談業務,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這一認定是嚴重的認定事實錯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和《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被告以侵犯原告通信自由和個人隱私的手段收集的用以證明原告試圖以其它公司名義與被告的客戶洽談業務的證據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另外,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制訂的所謂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經過了民主程序并進行了公示,根據《勞動法》第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是不能用來作為證據的,原仲裁裁決在沒有任何事實證據證明被告又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紀律,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原告違反了“勞動紀律”的情況下,僅僅依據來源非法的證據就認定原告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是嚴重錯誤的。
另外,被告不但拖欠原告工資長達幾個月之久,并且拒不返還原告墊付的業務墊支費用。原告作為一名普通的業務人員,不僅要供養年邁患病的父親,還要支付高達――元的住房月供。我們完全可以想象原告當時生活的窘境。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原告真的有被告指控的所謂“――”行為,也完全是由于被告的違法行為造成,是一種求生存的不得已行為,如何談得上“嚴重”情節。基于此,原告的行為也不會構成《勞動法》25條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
基于以上事實,根據《勞動法》、《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民事訴訟法》以及其它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原告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作出公正裁決,維護弱勢的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勞動糾紛民事起訴狀 (三)
原告:阜陽市XX 物業管理 有限 責任 公司
住所:阜陽市XX路XX 號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李XX(又名李XX),男,漢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阜陽市潁州區XX一期X號樓XX戶,電話:XXXXXXXX。
原告不服 阜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阜勞仲裁字(2011)第X號裁決書 ,現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 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 2011年6月份工資800元 。
2、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為被告補發 從工資中扣發的風險金100元。
3、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二個月的雙倍工資 1600元。
4、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 400元。
5、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為被告補辦 2011年4月至2011年6月的各項社會保險。
事實與理由
被告XXX年4月10日到原告阜陽市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作秩序維護員工作,在職期間疏于職守、不服管理,給原告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被告于2011年6月30日擅自離職,于2011年8月申請勞動仲裁,2011年12月底阜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阜勞仲裁字(2011)第40號裁決書。但該裁決出現了較多的事實錯誤和法律適用錯誤。理由如下:
一、原告六月份未領取的工資是720元,但勞動仲裁結果竟支持其800元,這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
二、該仲裁裁決不應該支持原告向被告補發風險金100元。入職時,被告曾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我愿在貴公司服務至少一年,期間如本人提出辭職,應提前一個月辦理相關手續,其風險金和績效工資作為違約金和培訓費用不再領取”。期間對他們進行了培訓。另外,由于其糾集他人于6月30日擾亂正常的辦公秩序,被公司罰扣。因此不應該支持原告向被告補發該風險金。
三、原告不應該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被告自2011年6月30日起,沒有辦理任何交接手續,拒不上崗執勤,經領導多次勸說,通知其到工作崗位,被告拒不理睬,擅自離職。被告的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原告的規章制度,違背其在應聘人員登記表中“……辭職,應提前一個月辦理相關手續”的承諾,同時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被告的行為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但阜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卻支持了被告的仲裁請求,支持了李XX半個 月的經濟補償金,顯然是不合法的。
四、原告不應該向向被告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600元。原被告的招工表、應聘人員登記表等把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的非常明確。原告已經和被告簽訂了勞動合同,不存在支付雙倍工資問題。但勞動仲裁裁決卻支持了被告雙倍工資1600元。法律規定的雙倍工資即便適用于本案被告,雙倍工資 的賠償 也應 按照 不高于實發工資的標準。被告工作期限是兩個多月,四月份工資443元,五月份723元,六月份720元,合計1886元。勞動仲裁裁決竟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2400元(六月份工資800元,雙倍工資1600元)。可見裁決的結果于理不通、于法不容。
五、入職后被告不按原告的要求填寫社會保險參保申請,承擔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因此,未能辦理的責任在被告。
綜上所述,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查明本案事實,裁決結果有諸多不合法、不公正之處。為此向貴院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
此致
阜陽市XX區人民法院
阜陽市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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