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人去世怎么樣補償
退休職工病故可以得到單位發的補助費。一般來說,申報喪葬補助費需要填寫喪葬補助費申領表,等通過后就可以拿到相應的補助了。
1、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準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準發給。
2、一次性撫恤金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20個月的標準發給;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其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準發給。
一次性撫恤金為死者生前工資15個月,喪葬費為2000元,以上待遇由死者家屬或子女領取。
退休人員是指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年滿60周歲的男性工廠工人。靈活就業人員,機關單位,教師。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等。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退休職工死后補發幾個月工資
法律主觀:
根據相關法律 法規 的規定: 如果逝者是企業(含央企、國企)在職和 退休 職工的話,享受以下待遇: 1、喪葬補助費標準:離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 養老金 的10個月計發。 2、一次性 撫恤金 標準:離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 3、離休、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 養老保險 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后,企業不再承擔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4、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 社會保險 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后待遇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后待遇如下:
1、養老金
根據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退休前死亡,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個人養老金賬戶中的資金,但統籌賬戶中的不能繼承。被保險人退休后死亡分為兩種情況,第一就是在領取退休金139個月內去世的,養老賬戶內余額可繼承;若是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已經超過139個月,那家屬就沒有養老金可再繼承了;
2、 喪葬費
喪葬費是對已故職工家庭的一種補貼。如果是因工死亡或是因工不幸去世,其直系親屬可以申請一筆喪葬費用,處理喪葬事宜的一次性費用。如無直系親屬,相關人員需出具相應證明方可領取。該費用數額一般為企業全部職工3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規定一次性發放給職工家屬;
3、撫恤金
撫恤金是發放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
4、 極度貧困補貼
對于一些貧窮的家庭來說,也許有幾個家庭成員都在依靠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生活,一旦退休人員去世,那整個家庭幾乎就失去了經濟來源,生活幾乎難以支撐。如果符合這一條件,那家庭成員可以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生活困難補助,各個地區金額有所不同。
退休人員喪葬費領取流程:
1、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你所提供的單據給你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你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
3、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托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你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調出死者檔案后,此時,你的手中還剩下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拿著最后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你可以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綜上所述,職工退休養老后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法律依據】: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二條
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國務院民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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