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可以不同標準劃分不同的種類,常見種類是:
①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錄用合同的一種,是指以職工雇用為目的,用人單位從社會上招收新職工時與被錄用者依法簽訂的,締結勞動關系并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聘用合同主要適用于用人單位招聘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時使用的。例如:,有的單位或企業高薪聘請外地或本地的技術專家、法律工作者、高級管理人員等用以改善本地區或企業的經營狀況,或為本企業提供特定服務。
②錄用合同
錄用合同是指用人單位以長期雇用勞動者為目的而訂立的勞動合同,如大學生就業協議。它是由用人單位在社會上招收新職工時或續簽合同時使用的合同類型。其內容約定的是一般性的勞動權利和義務,是勞動合同中的基本類型。
③借調合同
借調合同是指借調單位、被借調單位與借調人員之間所簽訂的約定將某用人單位職工調到另一方單位從事短期性工作并確定三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借調合同一般適用于借調單位急需又是臨時性的情況。這種合同中一般由借調單位支付借調人員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④停薪留職合同
停薪留職合同是指職工為了在一定期限內脫離原崗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在停薪留職合同中,勞動者繼續保留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停止對勞動者工資的發放。
技術合同
技術合同,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所達成的具有明確全力義務內容的協議
技術合同的種類很多,而且各種合同還經常互相重疊交叉。《合同法》根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特點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內容,將技術合同分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等4類。下面分別對這4類技術合同做一簡單介紹。
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具有創造性和新穎性。
技術開發合同分為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委托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具體來說就是委托人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事項、接收研究成果。受托方即研究開發人按照約定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等,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的合同。
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工作所訂立的合同。具體來講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為完成一定的研究開發工作,當事人各方共同投資,共同參與研究開發,共享成果,共擔風險的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提供現金、設備、材料、場地等物質條件承擔輔助協作事項,另一方主要進行研究開發工作,則應當按委托開發合同來處理。
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現有的、特定的、成熟的技術成果。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引進合同等。
技術咨詢合同:
技術咨詢,是指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委托人提出的要求,根據自己的知識、經驗、能力和掌握的信息,運用科學的方法和先進的手段,通過調查、研究、分析、評價、預測,為委托人提供最佳的或者幾種可供選擇的決策方案,或者解答委托人的問題。技術咨詢合同,就是專業技術人員作為受托人就特定的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是一類獨立的合同,包括在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其他各類合同中有關技術咨詢的內容,不能使用有關技術咨詢合同的規定,應當適用其所屬的合同的有關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技術咨詢合同中約定對咨詢報告和意見的驗收或者評價辦法。委托人是否采納以及如何采納受托人的咨詢報告或者意見,由委托人自行決策。受托人對委托人實施咨詢報告或意見所受到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對于技術咨詢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義務之外派生完成的或者后續發展的技術成果,歸屬和分享的原則是:誰完成誰擁有;允許當事人做特別約定。
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可分為輔助技術服務合同和傳授、傳遞科技知識和情報的合同。前者包括產品設計合同、工藝編制合同、測試分析合同、計算機程序編制合同等,后者包括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等。
與其他三類技術合同相比,技術服務合同有其特點。服務方所運用的技術知識是現有的技術,不包括開發性的技術成果,也不包括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不存在技術權屬的轉移,無需約定技術成果的歸屬及分享條款,并對實施的結果承擔責任。
買賣合同
按其買賣合同的性質劃分,大致可分為:工礦產品買賣合同、農副產品買賣合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知識產權買賣合同四大類(知識產權類合同在技術合同中闡述):
(1)工礦產品買賣合同
①供應合同:主要是國家按系統有計劃地分配物資和商品或當事人之間為了生產、生活需要而簽訂的合同。一般按年度計劃簽訂,供應合同又可分為訂貨合同和供貨合同;
②產銷合同:這種合同主要指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為了買賣工業產品(或商品)而簽訂的。按供需雙方的買賣關系,又可分為代銷合同、包銷合同、選購合同和議購合同等;
③采購合同和推銷合同:采購合同主要是工業、商業、農業等經濟組織,為了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購買產品、原輔材料時與供方訂立的合同。這是從需方角度來說的。如果是上述單位為推銷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和物資而簽訂的合同就叫推銷合同。
④協作合同:主要是企業之間為生產產品的需要,由一方協作供應另一方產品配套件、附件等訂立的合同,以及經濟組織之間以互相供應自己的產品為條件而訂立的合同;
⑤調劑合同:是物資、工業和商業部門為在原料、設備、商品等方面進行余缺調劑而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一般都是有組織、有領導的會議協商方式進行的)。
(2)農副產品買賣合同
為了進一步搞活農村經濟,從1985年起,除個別品種外,國家不再向農民下達農產品統購派購任務,按照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合同訂購和市場收購,取消統派購以后,實行多渠道直線流通,農產品經營、加工、消費單位等都可以直接與農民簽訂收購合同,農民也可以通過合作組織或建立生產者協會,主動與有關單位協商簽訂銷貨合同,這是尊重農副產品生產者的自主權,調動農民生產經營積極性,發展商品生產的重要措施。
主要合同種類有:
①定購合同:一般是指供銷部門、糧食部門、商業部門在播種季節前與農民協商先就定購的品種、數量等達成一致意見而簽訂的合同(如:果品產銷合同、水果定購合同、蔬菜產銷合同、鮮魚收購合同、棉花定購合同、糧油定購合同等等)。
這種合同簽訂后,一般先由需方付給供方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擔保,需方違約,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供方違約,則應加倍返還定金。這是我國對農副產品有計劃收購采取的一種普遍形式。
②換購合同:是指供需雙方為了互通有無,調劑余缺而簽訂的合同。如木材收購部門,可以用一些生產資料同集體林區或林農通過換購合同的形式收購一部分木材等。
③結合合同:主要是指國家商業部門同農業生產單位,或農民之間訂立的合同,如:由商業部門按合同供給生產資料(化肥、農藥、薄膜、農機具等),農業生產單位或農民按合同出售農副產品(一般是在國家收購某些重要農副產品時采用);又如:食品公司收購生豬時供給飼料糧;糧食部門收購稻谷、小麥優先供給化肥、地膜等;
④議購合同和議銷合同:主要是指商業部門與生產者采取協商議價的方式所簽訂的收購合同(一般是指產銷情況變化大,生產零星分散的農副產品(如:核桃、花椒收購合同);或是商業部門將議價收購的農副產品,又以協商議價的方式出售給經營單位和使用單位而簽訂的議銷合同。
聘用合同的種類
聘用合同作為市場經濟體制下建立和調節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和手段,必須有期限的規定,才能體現聘用雙方的自主權利,充分發揮專門技術和管理能力,這是聘用關系充滿生機和活力的主要原因。選擇合理的勞動合同期限,有利于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意見》,與勞動合同的期限相比,聘用合同取消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對工作年限較長的人員明確了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保護性規定。
根據聘用合同期限的不同,可將勞動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聘用合同和特殊照顧的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法律規定的合同的有效時間,起于合同生效之日,終于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時。 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 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 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
另外,也根據聘用合同當事人一方人數的多寡不同分類,根據合同當事人一方人數的多寡不同,可將聘用合同分為個人聘用合同和集體聘用合同,個人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單位與某一受聘人員之間在確定聘用關系,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通常所講的聘用合同一般均指個人聘用合同;而集體聘用合同(通常稱集體合同) 則是工會代表本單位勞動者群體與用人單位行政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國的該《意見》沒有相關的規定,但是在美國,已經有教師工會代表教師跟校方簽訂教師聘用合同,并且有相當完備的法律規定,美國的教師聘任合同形式多樣,有長期性合同、短期合同和一年期合同的個人合同,也有教師集體合同,即通過教師工會的力量來積極主動有力地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聘用合同有哪些類型
聘用合同類型主要是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聘用合同。具體而言,這個類型的區別主要看聘用過程中的要素,在勞動合同中還包括特殊照顧的聘用合同,而如果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短期合同。因此聘用合同的類型還是比較多的,可以根據需求進行合同的簽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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