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帶薪年休假的工資結算?
李女士與2006年至2007年12月,在上海市某家政服務公司工作。2008年1月,李女士進入上海某婚慶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李女士擔任公司倉庫管理員。約定月工資為1800元。 2008年6月3日,李女士向公司提出辭職,理由為公司在用工方面不規范、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同月13日,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其間,李女士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年休假工資688.5元,2008年8月,仲裁委員會裁決對此不予支持。黃女士不服仲裁裁決,向南匯區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庭上,李女士認為,因公司未按相關條例安排其年休假,現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2008年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公司方稱,2008年黃女士在公司未做滿整年,且未要求年休假,因此故不同意支付黃女士年休假工資,要求法院駁回黃女士的這一訴訟請求。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帶薪年休假工資計算方法
法律主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勞動法帶薪年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五條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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