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通常來說,勞動爭議案件必須要先進行勞動仲裁,之后方可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所以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糾紛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糾紛適用勞動仲裁前置,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條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分析:確定勞動糾紛的管轄法院,可以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即勞動糾紛當事人雙方可以選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法院管轄。如果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的,雙方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誰先立案誰有管轄權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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