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合同的壞處
法律主觀: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勞動合同: 1、工作時間約定不同前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4小時。后者,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 合同訂立形式 不同前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以書面形式 訂立勞動合同 。后者,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3、工資支付時間不同前者,按月計薪,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后者,受其自身特征的限制,以小時計酬為主,且工資的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天。 4、試用期約定前者,除了以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認為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都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而在非全日制中,當事人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 5、購買社保繳納的承擔者不同在全日制用工中,無論 勞動合同期限 長短,用人單位都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納至少是“五險”,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在 非全日制用工 中,除了企業應當依法為勞動者 繳納工傷保險 外,對其他各項保險費,都由勞動者以個人身份繳納。 6、解除、 終止勞動合同 前者,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必須按《勞動合同法》規定 辦理離職手續 的;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那么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后者,企業可以隨時通知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卻無須 支付經濟補償金 ,使得用工更靈活,成本更低。 7、勞動關系的排他性前者具有排他性,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與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 簽訂勞動合同 。后者,勞動關系不具有排他性,員工可以與兩個及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同時建立非全日制用工關系,但是后一個勞動關系不得影響前一個勞動關系。
非全日制用工是什么意思呢
非全日制用工是什么意思呢一、非全日制用工是什么意思
1、非全日制用工,通常是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也可以訂立書面協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要注意什么
1、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2、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可隨時終止,企業無需支付經濟賠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4、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15日。
非全日制用工注意事項有哪些?
非全日制用工 ,企業應當注意: 1、首先,非全日制用工是區別于全日制用工的一種用工形式,因此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其主體范圍不包括已經簽訂全日制用工合同的人員、退休人員、在校學生等。 2、勞動合同可以簽訂書面的,也可以簽訂口頭的,但不得 約定試用期 。 3、工作時間方面,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 4、工作內容方面,可以由勞資雙方協商確定,法律并無強制性規定。 5、勞動報酬方面,以小時計酬為主,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小時 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6、勞動關系終止條件,勞動合同中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雙方未約定 終止勞動合同 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雙方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按照約定 承擔違約責任 。 7、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 8、關于備案問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應當在錄用后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 風險提示:非全日制工和兼職的區別: 1、兼職人員和兼職單位之間不是勞動關系,不屬于現行勞動法律法規的使用范圍。 2、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 訂立勞動合同 ;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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