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好的試用期要繼續延長是否合法?
公司延長試用期是合法的。相關法律并沒規定不許延長試用期,但是對試用期的長度有限制。在勞動者試用期如果表現不合格,用人單位是可以延長試用期的,但是最長不應該超過六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分析
只要試用期總長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即可,用人單位必須有合理理由延長試用期,否則應該視為勞動者已經轉正,因為這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試用期的時間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已經明確約定適用期,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更改。如需更改,需要取得勞動者同意,否則,其延長決定無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員工在入職之前會有一段時間的試用期,對于試用期多是三個月或者是六個月,法律沒有明確要求不允許延長試用期,但是對其最長時間范圍是有要求的,即不允許超過六個月,是根據其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工作年限而定,如果過長則為不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個月后說延長試用期合法嗎
三個月后說延長試用期是不合法的。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能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
在試用期內當勞動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是可以辭退勞動者的: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綜上所述,在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也對試用期的期限作出了限制。而不允許單位約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對勞動者利益造成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可以延長多久
我國員工上崗都實行一個試用期,意在先試用一下,如果雙方決定繼續勞動關系就要增加工資,轉為正式員工應有的待遇。試用期一般是一個月到三個月,但是有些企業要求延長試用期。那么,這種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么?我帶大家來看看。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可以延長多久一、試用期可以延長: 試用期可以延長,但必須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行。 試用期條款并非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它本身就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產物,因此,試用期過后,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沒有單方決定延長試用期的權利,只有履行合同的義務。試用期內未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過后,單位若再以未通過考評為由要求延長試用期,或行使試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權便沒有法律依據。所以,何時終止試用期,是求職者維權的關鍵所在。
二、試用期的延長: 勞動合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進行了解的期限。試用期的規定,可以使雙方有一個互相了解和適應的過程,有利于建立較穩固的勞動關系。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的長短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相應確定的。針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問題,勞動合同法還專門明確了試用期限、試用次數、試用期工資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等規定。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從張瑩的情況看,公司在期限僅為兩年的合同里,規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超出了法律允許的期限一個月;正式訂合同時又變成六個月試用期,同樣是違法行為;若期限滿后又延期,則更是隨心所欲的違法行為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還有,在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中,除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醫療期滿或不能勝任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若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試用期在合法的情況下但是可以延長的,但是要滿足延長使用期的條件,要雙方商量并且同意,不能單方面的就決定延長試用期。試用期最長是不可以超過六個月的,如果試用期延長超過六個月了,可以追究法律責任。
相關推薦:
試用期年終獎(試用期有年終獎嗎)
多少個小時算違法加班(工作時長超過多少小時算違法)
曠工多少天算自動離職(曠工多久算自動離職)
勞動合同應該怎么訂立(企業如何訂立勞動合同條款)
申請工傷鑒定哪里進行(如何進行工傷鑒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