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通常來說,勞動爭議案件必須要先進行勞動仲裁,之后方可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所以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 由用人單位住所地或者 勞動合同履行地 管轄。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 仲裁委員會 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用人單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單位注冊地,勞動合同履行地是指勞動者工作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爭議,不受用人單位注冊資本多少的限制,數千元乃至數億元均按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秳趧訝幾h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 人事爭議仲裁 辦案規則》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多個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法律客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糾紛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糾紛適用勞動仲裁前置,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條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钡诎耸龡l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決書 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p>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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