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主動辭職有賠償嗎
本人主動提出辭職沒有補償金。非本人原因,合同到期單位不再續簽,或者單位中途提出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才有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的補償費用。適用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是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合法性。
我們發現,很多時候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的,都是因為單位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那現實中,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話,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還可以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一、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是否有補償金 屬于以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以個人理由辭職沒有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從08年開始算);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有哪些不同之處 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的補償費用。適用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是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非過失性解除、經濟性裁員、合同終止等情形。具體法律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 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適用賠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具有違法性。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實際工作過程中,要是 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話,我們也要考慮辭職的原因,要是因為個人原因而辭職,那此時是不能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如果是在單位的脅迫下沒有辦法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此時也是可以依法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內容。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合同期內主動離職需要賠償嗎
合同期內主動離職不需要賠償。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才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單方提前辭職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應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因辭職需要賠償用人單位的情況也是有的,但無非以下兩種情況:
1、勞動者未提前30天或試用期未提前3天提出辭職申請,并擅自辭職的,并確實因離職給單位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
2、勞動者在職期間,用人單位針對提供了有償的專業技術培訓,并且雙方有培訓服務期協議,在服務期未滿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辭職,這種情況也是要向單位賠償的。在此請勞動者辭職時切莫犯這兩種錯誤。
綜上所述,合同期內離職不要賠償違約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并約定服務期的或勞動者違反約定保密事項的,勞動者需要對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主動辭職如何取得補償
主動辭職如何取得補償解決方法如下:
1、勞動者主動辭職的,一般不需要補償;
2、可以找用人單位寫上。如果是因單位的原因而依法單方面與其解約的;或者在單位降低勞動條件來續簽的情況下拒絕的,則勞動者每在單位工作一年,可要求其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企業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簽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3、未簽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4、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5、未簽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需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或者不繳納社保都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起訴上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用人單位需要對不簽勞動合同和不繳納社保進行賠償和補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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