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出了工傷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臨時工在工作過程中出現事故的是屬于工傷的情形,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應該申請工傷認定,如果雇傭關系的,由雇主承擔賠償的責任。
法律依據:《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十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臨時工工作受傷怎么賠償
法律主觀:
臨時工雖不屬于正式員工,但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也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了社保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老板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認定為工傷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的,由老板本人承擔勞動者的工傷賠償。 工傷一般有以下賠償:勞動者就醫的醫療費、交通補助費、伙食補助費、勞動者停工留薪的相關費用、生活護理費等,造成殘疾的,還可以按照殘疾程度要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人沒在工作崗位出了事應誰負責
如果員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則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如果職工在放假期間受傷,則不認定為工傷。
關于工地出了事故誰負責的問題,簽訂的協議中對責任的劃分是否有約定,有約定則依約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
一、單位臨時工出現事故誰負責
臨時雇傭通常指的是短期的用工,不是我們平時理解的朝九晚五到公司去上班的用工方式。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雇工沒有過錯,所有的責任由雇主來承擔。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實踐中,在勞務市場接活的外來務工人員因法律意識淡薄,用工方提供的勞務往往具有臨時性、不固定性,一般都是口頭協議,勞務費也是日結或事后結算,而遭受事故又具有突發性,在事故發生后難以提供用工協議、勞務費發放等受雇傭的證據,而雇主在事后又總是趨利避害、推脫責任。
提醒外來務工人員,即使是短期用工、臨時工,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應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盡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注意保存好出工記錄、工資憑條以及用人單位出具的其他書面性的材料等能夠證明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
即使事先沒有任何書面證據,在交涉過程中要注意搜集錄音、錄像證據。勞動者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聯系,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后能夠互相作證。必要時還可以請求勞動部門處理。
二、臨時工可以參加社保嗎
臨時工是可以參加社保的。因為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現在已經沒有了臨時工和正式工之分,只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用工之分,一般我們所說的“臨時工”其實是指非全日制職工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短期合同工。這兩種用工形式關于社會保險的規定略有不同。
1、非全日制職工
(1)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于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前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手續;
(2)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應當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2、短期合同工
短期合同工就是指與用人單位簽訂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雖然是短期勞動合同,但合同的內容也必須合理合法,不得侵害勞動者應有的合法權益,因此用人單位也要依法為短期合同工繳納社會保險,并保證享受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它待遇。
三、用人單位不交社保怎么辦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即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如果用人單位不交社保,勞動者是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的。
綜上所述,,不管是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是勞動者,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是有權享有的,就拿社保來說,臨時工也是可以參加社保的,只不過區別在于非全日制職工可能需要自己繳納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而其他用工形式的職工有用人單位代繳。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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